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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还原庭审 权威法官现身说法
发布时间:2014/11/21 9:5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2014年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江苏省苏州市落下帷幕,作为该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的一大亮点,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承办,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模拟法庭同期举行,备受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及法官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审判长夏君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崔学峰亲临模拟法庭观摩指导;北京市君策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曹中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等知识产权业界人士出席了此次模拟法庭。


  该模拟法庭的合议庭成员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孔庆兵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侯占恒、殷悦组成。据悉,侯占恒与殷悦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人员。


  据了解,此次模拟法庭以定牌加工及出口商品的商标民事纠纷为案例,当事人及案件事实均为虚构。原被告方面的律师均来自于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原告长白山公司的代理人为夏志泽律师;第一被告东海公司的代理人为黄义彪律师;第二被告大同江(中国)公司和第三被告韩国大同江公司的代理人为李斌律师。


  庭审结束后,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及法官对该次模拟法庭给予高度评价,并针对定牌加工及出口商品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简介


  大同江(中国)公司是一家从事品牌服装经营的韩国大同江公司在中国设立子的公司,东海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和出口经营的中国公司。


  今年5月,韩国大同江公司和大同江(中国)公司分别与东海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东海公司分别为两企业定牌加工1500件衬衣和500件衬衣,标注韩国大同江公司在韩国的注册商标“CBS”,韩国大同江公司提供了该商标的注册文件。上述1500件衬衣直接交付韩国大同江公司在韩国销售,500件交付大同江(中国)公司指定的国内经营场所。


  东海公司接受委托后,如期完成了衬衣的加工工作。同时,东海公司还使用了与上述商标近似的商标“CBSS”另行生产了1000件衬衣,并自行联系了新加坡买方进行销售。今年10月,东海公司先后分别向大同江(中国)公司和韩国大同江公司以及新加坡买方发货,其中向大同江(中国)公司发货500件,向韩国大同江公司出口1500件,向新加坡买方出口600件。海关检查发现,两笔出口的衬衣所使用的商标与长白山公司备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遂予以查扣。


  长白山公司得知情况后向东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在东海公司查扣了400件尚未销售的使用与长白山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CBSS”标识的衬衣及5000件“CBS”商标标识;在大同江(中国)公司查扣了500件标注“CBS”注册商标的衬衣。随后,长白山公司向东海市人民法院起诉东海公司、大同江(中国)公司和韩国大同江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庭审纪实


  长白山公司主要从“涉外定牌加工”“单纯出口”以及“单纯定牌加工”均改变不了侵权性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制造商标并使用在相应商品上构成侵权”4个方面展开论述。


  长白山公司诉称,东海公司生产、销售“CBS”与“CBSS”牌衬衣;擅自制造原告的“CBS”商标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韩国大同江公司与大同江(中国)公司明知其在中国没有“CBS”商标专用权,却委托东海公司生产“CBS”牌衬衣,与东海公司构成共同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长白山公司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相应侵权商品及标识,并判令东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另两被告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东海公司则主张,首先,“CBSS”商标与原告“CBS”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未涉及商标侵权;其次,东海公司为大同江(中国)公司、韩国大同江公司定牌加工生产“CBS”衬衣属加工承揽关系,不是涉案商标的使用人,且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再次,商品出口至国外,不会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任何损害。且东海公司定牌加工行为所获加工费用仅6万元,原告却索赔50万元,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据此,东海公司认为其并未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同江(中国)公司及韩国大同江公司共同辩称,其在韩国拥有“CBS”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委托东海公司定牌加工的产品全部用于韩国市场销售,不会造成中国市场上的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原告长白山公司反驳说,东海公司生产制造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独立侵权行为。而且,东海公司还生产制造了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产品,已分别构成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侵权行为,至于将这些产品交付定作人或出售给新加坡公司,则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生产是与销售、出口独立的责任,任何一项都是侵权,既然是定牌加工,就应是商标性使用。擅自制造侵权商品本身就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威胁和损害,商标侵权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否则,不仅商标即发侵权和单纯的假冒标识罪不能成立、维权成本将显著提高,我国海关法的立法目的以及中美双边协定中出口方向的保护措施也会落空。况且,即使从加工人的角度讲,东海公司至少也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提供侵权便利条件,大同江公司作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无论如何不能免除,侵权商品也应该查扣并被排除出流通环节。


  法官点评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得到了法院领导和在场嘉宾的高度肯定,不仅法庭辩论的案例议题受到广泛关注,而且法官现场庭审的组织流畅清晰,双方律师的辩论也较全面充分。


  金克胜对此次模拟法庭从策划选题到庭审的表现都给予了较高评价,其表示,首先“贴牌加工及出口商品的商标民事纠纷”在我国商标审判中是一个突出问题,选择该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其次,此次模拟法庭中的法官及律师均是以真实的职业身份出现,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造诣,在庭审中均发挥出了专业水平,此次模拟法庭结合具体案例,完整地呈现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对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很好的结合。


  崔学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模拟法庭不仅展示了法官的审判思维以及对庭审节奏的把控,而且还集中表现了律师的诉讼技巧,从而为当事人更好地行使了诉讼权。由于我国目前对贴牌加工中面临的商标民事纠纷问题一直在探讨之中,各级人民法院也有不同的观点,这就造成执法尺度不同的局面。而此次模拟法庭从多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表示将就上述问题进行调研,进一步统一审判尺度。


  侯占恒则表示,贴牌加工是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比较常见的加工生产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初期的加工模式大部分是定牌加工,争取较低的加工费及增加就业率。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企业正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变“制造”为“智造”,贴牌加工模式或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毛立国)
 

 

(编辑:曹越  实习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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