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盖璞公司欲在中国申请注册“小熊图形”商标,被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对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盖璞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均为“小熊”图形,两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而引证商标的权利人香港革新鞋业有限公司已消亡注销的情况,并非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依据。(毛立国)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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