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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5/1/28 13:47: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国际科技竞争集中体现在发展速度上,生物育种也是如此。我国于2011年至2013年连续3年出台3个文件关注种业安全,应对当前种业发展面临的危机,充分显示了国家对种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当前,加快实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推动种业技术创新,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已刻不容缓。

近年来,围绕世界生物资源的争夺愈演愈烈,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手段在全球实施对种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控制,加速对发展中国家种业市场的占有和利益掠夺,形成生物育种垄断格局,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种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方面,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构筑种业安全的防护网和屏障,是目前发达国家维护其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就对生物新品种实行专门法与专利法的“双轨制”叠加保护;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其生物技术优势,力图通过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圈占并垄断国际生物资源,从控制农业终端农产品向控制农业的源头种子转变,争相构建本国在国际生物技术竞争中的核心优势,为赢得国际竞争夯实基础。

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对种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不足,现有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对新品种的粗糙保护阶段,尚未建立从种质资源到新品种推广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实中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制度缺陷。因此,中国应当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完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方面,在立法模式选择上不必过于保守,应在积极与保守的模式选择中进行理性权衡和把握,选择相对折中的立法模式,积极主动地颁布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提高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立法的效力等级,适当扩大保护范围,丰富品种权内容,增强一些内部规章的可操作性,健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制度,提高法律法规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最终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众所周知,转基因生物育种已作为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之一付诸实施,并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国际利益与主权的战争,必须将其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行高端要素集成战略,不断提升种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一方面,当前,中国生物育种的弱势与危机即在于技术创新不足,自主知识产权少,缺乏种业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因而,运用知识产权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生物育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必须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因此,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要加速政府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形成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优化生物技术和资源的配置,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  吴学安)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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