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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味儿的“监狱发明”不可为
发布时间:2015/1/28 14:09: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不少“监狱发明家”的横空出世引起社会各界热议。有网友调侃:这些人没有坐牢之前,丝毫不见发明创造的特长,一朝锒铛入狱,却突然变身技术达人。难道监狱里的艰苦环境,格外能激发人的创造灵感和智慧吗?诚然,将专利与减刑挂钩,是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人员积极悔过、重新做人的肯定和鼓励,但是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减刑决定应慎之又慎,防止低质量专利成为某些服刑人员减刑的“后门”。

服刑人员潜心发明创造,这种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也符合法律改造犯罪分子、帮助其再社会化的思想。纵观依靠专利减刑的诸多“监狱发明家”,他们中很多人入狱前曾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一定的文化和科学素养,但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忘记了搞科研、做学问,最终受到了刑法的惩戒;在改造过程中,他们反思自身,重回正轨,利用服刑时间投身发明创造,重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不失为迷途知返的典范。然而,发明创造是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科学素养为基础的。一些“监狱发明家”,拥有的几乎都是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于更加具有含金量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因而审查周期较短,这也无形中给了个别“监狱发明家”以次充好之机。

专利制度本是用于激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的科学制度,将“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本意是激励服刑人员改恶向善,重新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同时为自己争取合法合理的奖励,应是一举两得之举。但在个别服刑人员眼中,这种制度却成了逃脱法律制裁的“捷径”。我国刑法规定,在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期间的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则与“舍己救人的”“检举重大犯罪的”等同被认定为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在监狱封闭的环境中,舍己救人等行为难以实现,因此,提交专利申请就成了个别服刑人员获得减刑的一条“捷径”,这种变了调的专利申请不仅歪曲了发明创造的本意,也为一些灰色交易带来可乘之机,不可不令人警醒。

有些犯人为了减刑,盲目提交专利申请,创造出的结果毫无价值;有的犯人获得多件专利授权,但其成果与入狱前学术工作背景及入狱后改造情况毫无关联,成果如何产出、是否由本人产出,仍是未知数;有的犯人依靠专利成功减刑数年,减刑幅度远超检举犯罪和积极劳动的服刑人员……凡此种种不仅是对刑罚的国家权力的蔑视,也是对专利的创造精神的亵渎。

服刑生活并不意味人生无望,如果能通过发明创造等方式为社会作出贡献,未尝不是实现自我救赎的途径。笔者认为,“监狱发明家”被人诟病,症结在于制度不透明、执行不统一,如果立法机构能填补此处的法律空白,司法机关能严格依法执行,为有能力、有意愿者提供合理条件,同时不为“买刑”留空间,也许有朝一日,监狱将真正成为改造罪犯、创造新生的摇篮。(作者:石林山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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