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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蔡林记”涉商标侵权 被判赔51万元
发布时间:2015/3/30 9:03:00    新闻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与熊某老蔡林记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熊某所有4家标有老蔡林记标识的店铺,需向蔡林记公司支付赔偿金51万元,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321元。

 

  经审理查明,20081015日,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与蔡林记公司签订《商标注册权证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拥有的蔡林记热干面企业字号及蔡林记商标转让给蔡林记公司。随后,上述商标专用权变更至蔡林记公司名下。

 

  20116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蔡林记公司注册了蔡林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620日。

 

  熊某是个体工商户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业主。2013年至2014年,熊某在武昌区、东西湖区、硚口区共开了4家蔡明纬风味餐厅,其店铺招牌、店内宣传广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处均使用老蔡林记标识。

 

  法院认为,蔡林记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蔡明纬风味小吃店店铺招牌、店内价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处均使用了老蔡林记标识。老蔡林记与蔡林记公司蔡林记注册商标对比,蔡林记三字字体略有差别,但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熊某在其经营中使用老蔡林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标识与蔡林记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者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才是正宗的蔡林记面食经营者,侵害了蔡林记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熊某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及蔡林记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熊某4家店铺分别赔偿蔡林记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12万元、15万元、12万元,赔偿蔡林记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80321元。(邓舒馨)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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