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湖北省武汉五洲美莱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五洲美莱公司)将“美莱”登记为企业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美莱公司)将前者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五洲美莱公司停止使用带有“美莱”“MYLIKE”字样的商业标识,停止使用带有“美莱”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上海美莱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据了解,上海美莱公司在第44类医院、美容院等服务上,拥有第4784877号“MYLIKE”商标和第4784876号“美莱”商标。
上海美莱公司诉称,其第4784876号“美莱”商标已授权其旗下的18家医学美容医院使用,服务覆盖全国12个省,而且“美莱”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未经其许可,恶意将“美莱”登记为企业字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被告该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带有“美莱”“MYLIKE”字样、图样的宣传资料等;变更含有“美莱”字号的企业名称,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而五洲美莱公司答辩称,其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对其字号享有专用权,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五洲美莱”标识不仅属于正当使用,而且“五洲美莱”标识与原告的“美莱”商标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另外,其“五洲美莱”品牌在武汉地区已有一定影响,不存在“傍名牌”的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洲美莱公司使用“美莱”标识属于超出合理范围使用企业名称,起到了突出使用商标的效果。被告提供的服务与涉案“美莱”商标及“MYLIKE”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五洲美莱公司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而经过权利人与许可使用人的持续经营以及不断的广告宣传,涉案第4784876号“美莱”注册商标以及原告“美莱”企业字号在医院、美容院与整形外科服务上均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上述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此情况下,五洲美莱公司不仅将“美莱”文字使用于其企业字号中,而且还将原告“MYLIKE”注册商标作为“美莱”对应英文翻译使用,其攀附原告企业字号及“美莱”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毛立国)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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