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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柯:四面出击 重现昔日辉煌
发布时间:2015/4/21 9:58: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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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柯:恒大音乐公司董事长,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知名音乐制片人,曾连续几届担任“超级女声”评委,他深谙音乐作品的运营之道,被媒体和业界人士尊为内地唱片工业的操盘手。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涉足音乐界,恒大音乐公司董事长宋柯见证了传统唱片业在国内的大起大落,也见证了国内数字音乐产业的渐起。在他看来,数字音乐产业是未来发展趋势,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原来的暗流涌动期发展到了大发展的前期,曙光已在眼前。不过,作为一个资深从业者,在他看来,数字音乐产业要获得更大发展,还应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方面,老歌经久不衰的背后是音乐产业近10年发展的停滞不前。“虽然现在的音乐领域很热闹,但大家会能听到的新歌数量,不如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产生的多,现在不少音乐真人秀节目都在翻唱经典老歌,就印证了这一点。”宋柯认为。

 

另一方面,明确的收费模式的欠缺,使得内容提供商分得“蛋糕”份额太小。近年来,音乐产业从实体唱片转战到互联网,但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其他的娱乐元素,如电影、电视、游戏等,一个主要原因是版权方获得收益太少,这是困扰音乐行业发展的现实问题。“在游戏领域,不管是版权方还是制作方,所获得的收入比例要远高于40%,互联网视频领域同样如此。在国外,数字音乐领域内容方分成比例能达到70%左右,日本、韩国甚至高达90%,但国内一直是40%50%左右。在文化创意产业,如果内容方拿不到40%的市场收入,行业的发展就会非常脆弱。”宋柯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版权方要求获得总收益的40%,但经过各种环节分成后,内容商分得的比例很小,有时最多只达30%。此外,现在很多平台方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付费模式,所以现在付给内容方的版权费,更没有一个比较明晰的数额。宋柯认为,在唱片时代,从内容方到消费者中间,高达五六个环节,有制作方、发行商、出版单位、生产厂家、批发商等。在数字音乐产业,产业链条变得简单:内容方、平台、消费者,但即便这样,收益却仍不乐观。“因此,我希望在考虑互联网音乐发展的时候,应首先确定给予内容方的比例,并予以真正落实。”宋柯表示。

 

再者,音乐产品质量不高,难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难以刺激音乐作品消费。在他看来,听众愿意为音乐产品付费,是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传统实体唱片能够卖出好成绩,其中一个因素是能享受到比电台更好的音质。此外,音乐行业的一个弊病还在于产品的搭售,音乐人每卖一张专辑的时候,只有一首或两首歌曲主打,另外几首并不尽人意,这拉低了音乐产品的整体质量。“互联网下的音乐产品,应不仅仅限于对无损CD音质的追求,而是打造出更为精致的音乐产品,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进而提升整个音乐行业的产品质量。”宋柯认为。

 

最后,音乐侵权的赔判标准过低,使得权利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救济和赔偿。

 

在宋柯看来,因为缺乏明确的付费机制,权利人到底受到了多少经济损失,很难有证据去证明。音乐不像电影电视盗版,可用票房或电视台购买剧集的价格作为赔偿依据。目前,在音乐领域举证太难,所以还是应该建立付费机制,至少可以根据歌曲的销售进行赔偿。此外,判赔标准过低,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如果数字音乐产业能处理好上述四方面问题,我相信,音乐产业在数字环境下重现辉煌将指日可待。”宋柯说。(本报记者  姜 旭)

 

 

(编辑: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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