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诉称,其在电梯等商品上享有的“ 三星THREE STARS”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三星电梯”字样,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星”字样,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 三星电梯”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 万元。(朱晋)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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