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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克隆”引纷争
发布时间:2015/8/5 9:3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因一曲《香水有毒》而广为人知的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与老东家解约后,老东家却另谋新人演唱自己的成名曲,并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新人艺名使用。胡杨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太格印象公司)及该公司旗下签约艺人桂莹莹(艺名胡扬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13万余元(本报2014年7月23日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近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涉及演员的“艺名”纠纷不断,那么,“艺名”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艺人离开公司后,艺名归属于公司还是艺人本人?公司安排新人“继承”艺名的做法是否侵权,是侵犯姓名权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


  真假“胡杨琳”对薄公堂


  歌手胡杨琳在2005年凭成名曲《香水有毒》红遍大街小巷,该歌也获得 “2007年最佳无线单曲大奖”和“内地2006Jamster最受欢迎手机铃音奖”两大奖项。之后,胡杨琳与太格印象公司正式签订演艺经纪合同,艺名“胡杨林”,几年下来在演艺圈小有名气。只是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2009年,胡杨琳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


  令胡杨琳没想到的是,老东家在跟她解约后招募了一位本名桂莹莹的新“胡扬琳”,并于2013年7月授权其演唱胡杨琳曾经的成名作《香水有毒》等歌曲。2014年,太格印象公司公开发表《解除授权通知书》,声明公司与胡杨琳解约后,收回29首歌曲演唱的授权,其中包括胡杨琳的成名作《香水有毒》。


  2014年7月,胡杨琳曾以侵犯作品表演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于今年3月撤回起诉;今年5月,胡杨琳变更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太格印象公司声称,“胡扬琳”是公司已注册的商标,还提出两艺名具有显著差别。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查询发现,太格印象公司确于2012年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在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胡扬琳”商标,第41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为组织演出、现场表演、作曲、娱乐、电视文娱节目等。


  纠纷发生后,胡扬琳在其微博中多次谴责“胡扬琳”的演出信息引起自己粉丝的混淆,其中一张截图显示在今年7月18日烟台的一个商演上,“胡扬林”的名字出现在宣传海报上,而她本人却并没有参加演出。


  艺名“克隆”引发关注


  真假“胡杨琳”纠纷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艺名的争夺成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涉及艺名争夺的纠纷不断发生。


  2004年,以《2002年的第一场雪》成名的歌手“刀郎”起诉歌手“西域刀郎”侵权,并胜诉。法院认为,“西域刀郎”构成对“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要求其停止署名“刀郎”或“西域刀郎”,公开致歉及赔偿。


  以演唱《套马杆》走红的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与原经纪公司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新月公司)解约后,广州新月公司将其成名歌曲的演唱权授权公司新签约的歌手乌兰图雅(本名),2014年,乌兰托娅指责乌兰图雅在商演活动中“冒名顶替”,广州新月公司则称乌兰托娅恶意诽谤,她才是侵权者。


  2014年,知名歌手云菲菲(原名钮春华)起诉卞苡然及其老东家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加一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卞苡然在她之后进入演艺圈出道,艺名也叫“云菲菲”。上加一线公司辩称,钮春华使用“云菲菲”艺名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合同期满后,钮春华不能主张和带走这一成果。法院认为,在市场竞争中,当具有商品来源意义的自然人的姓名、艺名等被他人假冒,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时,权利人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院最终支持了云菲菲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有不少新出道的演艺明星取一个“擦边”艺名,也引发了纠纷。2014年,在周星驰执导的魔幻现代爱情科幻片《美人鱼》担任主演的演员费霞,艺名是“林允”,刚好与韩国知名女子演唱团体少女时代成员之一的???的中文名“林允儿”近似,招致林允儿粉丝的极大不满。


  艺名该如何保护


  艺名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属于姓名权的一种?该如何保护演员的艺名?这些问题值得关注。有人认为由于知名演员的艺名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价值,应该受到更大的关注与保护。


  有专家认为,广义的姓名包括姓名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在特定的情况下,字、号、笔名、艺名等往往有比本名更重要的意义。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研究》中认为,艺名等符号作为姓名权的客体是有条件的,“若某人使用笔名、艺名、别号等,也只有在这些笔名、艺名、别号能够被他人认为代表某人时,该名称才能作为姓名权的客体受到保护,倘若他人认为该笔名、艺名、别号等并不能代表某人,则即使这些名称被他人故意冒用,亦不能认为他人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广良副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真假“胡杨琳”案中判定被告是否侵权,首先要看经纪公司与艺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经纪公司则涉嫌侵权;如果艺名已经使用较长时间,有一定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经纪公司的做法就有问题,涉嫌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胡杨琳的姓名权。


  “对艺人艺名的保护可参照对民事权利人姓名权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演艺圈新出道艺人取一个近似成名艺人艺名的这种“打擦边球”做法,涉嫌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胡杨琳一案中,经纪公司的做法涉嫌构成“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权利人如受到侵权,可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如过了5年的期限,仍可在知道权利受侵犯之日起两年内起诉维权。董葆霖认为,抢注他人姓名、艺名作为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目前,真假“胡杨林”案仍在法院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本报记者  祝文明 实习记者  苏杰)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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