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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二审 科技人员奖励有望翻倍
发布时间:2015/8/27 7:37:00    新闻来源:世纪经济报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这部草案第二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科技部部长万钢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中,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差距,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


  草案为此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


  东莞产学研项目质量有待提高


  以东莞为例。


  “目前东莞市已与全国120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达成了合作协议,已经开展合作的项目超过300项。表面上看,东莞市的产学研做得不错。”东莞市一家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戴建告诉记者。


  “但东莞市有39万家企业,平均下来产学研项目并不多,”他说,“产学研项目的质量更是不被看好。”


  戴建曾对几十家企业进行调研,发现60%的被调研企业认为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合作效益不尽如人意。东莞的企业中代工企业数量众多,“这些企业研发设备不足,技术吸收能力差,一般也不被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所重视”,他说。


  戴建介绍,东莞市本地有多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基本上每家院校的产学研合作企业都超过100家,但大多数企业都是被学校作为校外实习基地和订单班,主要为解决学生就业问题。”


  “在我国,市场主体和研发机构不是一体的,不像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创新的主体就是企业。我国的研发投入主要流向高校和研究机构,其产生的成果要想应用到市场,必须要有企业承接。但长久以来,企业与科研单位的衔接是脱轨的。”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告诉记者。


  科技部部长万钢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中,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差距,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


  成果转化后科研团队报酬有望提高


  资金是推进产学研的首要问题。


  通常而言,企业对进行产学研合作满怀热情,但需要投入资金时就开始顾虑较多。


  对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8月25日的分组审议中,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家应保证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蒋巨峰委员建议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修改为“国家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同时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他认为,这样表述更加明确,比较刚性。


  新华社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本次修法的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在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草案将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


  “草案在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上迈出了一大步,但仅提高科研人员的物质奖励是不够的”,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说,“科研人员还有其他顾虑。”

  
  “科研人员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市场主体,如果只是给予更多的奖金、股权,并不意味着解决了科研人员对这个市场主体运营的控制权”,张平说,当职业经理人与科研人员理念发生冲突时,可能使一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陷入瓶颈,“双方都不愿意负责”。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颁布,施行20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亦曾进行执法检查,企业主体能力不强屡屡被列入发现问题的第一位。


  “在观念上,重现实产出、轻长远储备,重引进转化、轻自主研发。在能力上,企业规模多数较小,科技研发水平不高,科技产出率相对较低。”2011年,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作出的视察报告中写道。


  “这显示了企业市场竞争与科技转化的矛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参加了立法论证的专家说,“比如北京大学一家曾经的校办企业,本来是为了转化激光照排等科技成果而成立,但在职业经理人的运作和逐利的市场规律下,渐渐演变为一家包括房地产等领域的投资控股公司,利润很好,但曾经的科技成果被遗忘,这项技术最终也没有在国际上胜出。”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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