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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叶青”异议“龙品竹叶青”
发布时间:2015/8/28 9:4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一方是主营儿童用品的福建蜡笔小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蜡笔小新公司),一方是主营茶叶销售的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竹叶青公司)。原本毫不相干的两家企业,因福建蜡笔小新公司在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龙品竹叶青”商标,而引发四川竹叶青公司的异议。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福建蜡笔小新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9063025号“龙品竹叶青”商标,由福建蜡笔小新公司于201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四川竹叶青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四川竹叶青公司的引证商标分别为第1563298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第350866号“竹叶青”商标、第4249112号“竹叶青ZHUYEQING及图”商标,上述3件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等商品上,权利人均为四川竹叶青公司。

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福建蜡笔小新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龙品竹叶青”组成,3件引证商标中均含有中文“竹叶青”。将前述商标进行对比,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3件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茶叶等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而且四川竹叶青公司拥有的“竹叶青”相关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茶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能够与3件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毛立国)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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