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维权 >
豫湘俩“天冰”为名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8/31 9:2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炎炎夏日吃上一口冰爽刺激的冷饮,是件让人心旷神怡的美事。然而日前,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在河南与湖南两家同样名为天冰的冷饮企业之间爆发。拥有天冰”“巧脆芙”“卡罗蒂等众多冷饮品牌的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天冰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位于湖南省的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下称长沙天冰公司)及湖北省一副食店业主张某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长沙天冰公司及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长沙天冰公司赔偿河南天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

 

  股权转让引发纠纷

 

  据了解,20139月,河南天冰公司与案外人邱德生、邱德辉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河南天冰公司将持有长沙天冰公司5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邱德生、邱德辉二人。

 

  协议约定,股权变更后的长沙天冰公司保留使用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名称,但必须终止使用天冰等河南天冰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所有注册商标;原告允许长沙天冰公司在2014330日前使用库存标有天冰商标(小神童除外)及河南天冰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

 

  该协议同时规定,长沙天冰公司不得擅用河南天冰公司拥有的天冰”“小神童”“卡罗蒂”“老庙会等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天冰星期天”“天冰小神童等类似带有天冰字样的产品名称。

 

  20145月至6月,河南天冰公司发现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以及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多个店铺销售长沙天冰公司生产的标有天冰”“卡罗蒂”“天冰果园等标识的冷饮商品,上述商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2月、3月、4月、5月、6月,部分商品未标识生产日期。

 

  据了解,河南天冰公司拥有第3817070天冰、第5377275天冰小神童、第5658960巧脆芙、第6324575小神童、第6740288天冰果园以及第7680071卡罗蒂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糕、冰激凌等商品上。

 

  河南天冰公司诉称,《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自2014330日止,长沙天冰公司不得再销售标有河南天冰公司上述商标的产品。但20144月,原告发现在湖南、湖北、河南等多个省份,均大量由长沙天冰公司生产的小神童”“卡乐蒂”“卡罗蒂”“天冰脆筒雪糕及老冰棒冰等冷饮产品,被告张某在武汉经营的副食店就是其中一家销售商。

 

  河南天冰公司认为,长沙天冰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张某销售侵权商品,其行为也构成侵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长沙天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1万元。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据了解,河南天冰公司成立于19999月,经营范围包括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长沙天冰公司成立于20027月,经营范围为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冰棒)的生产、零售。

 

  长沙天冰公司在一审时辩称,其与河南天冰公司之间签有协议,协议中载明其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截止时间是2014330日属于笔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截止到20143月底。在该时间点后,长沙天冰公司未再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而该时间点之前的使用均属于合法使用。而长沙天冰公司使用的卡乐蒂”“小神童咔咔”“小神童可可商标,与原告的卡罗蒂”“小神童商标不近似,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张某则表示,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长沙天冰公司处取得,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使侵权构成,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河南天冰公司曾许可长沙天冰公司使用其拥有的数件注册商标,因此判定长沙天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认定长沙天冰公司是否超出核定商标标识及许可时间范围使用原告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天冰公司于2014331日之后(含该日),在其生产的冰淇淋、冰棍上使用原告拥有的天冰”“天冰果园”“卡罗蒂等注册商标,以及突出使用天冰企业”“长沙天冰出品”“长沙天冰公司出品字样标识,已超出许可时间范围,属于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长沙天冰公司在其生产的冰淇淋、冰棍上使用了小神童咔咔”“小神童可可”“卡乐蒂COLOURDAY以及天天果园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拥有的天冰小神童”“小神童”“卡罗蒂天冰果园等注册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方面均相似。长沙天冰公司在冰淇淋、冰棒商品上使用上述标识,其行为亦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据长沙天冰公司代理律师介绍,河南天冰公司与长沙天冰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之时,由于对协议的理解内容不同而导致该场商标纠纷。 (毛立国)

 

 

(编辑:侯岭 实习编辑:高云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