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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记”:串串香与肉夹馍可共存
发布时间:2015/9/28 10:2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同为地方小吃,陕西肉夹馍以酥脆可口、咸香多汁的特点赢得众多食客的青睐;而四川的串串香则凭借口感麻辣,味道鲜香拥有众多拥趸。然而,同为极具地方特色的两种小吃,却因1袁记商标而对簿公堂。陕西袁记美食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陕西袁记公司)及其总经理靳金矿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四川省成都市袁缘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袁缘公司)的加盟方陕西省西安市一小吃店店主张建诉至法院。

 

  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张建使用袁记串串香商标并未构成侵权,据此驳回了陕西袁记公司及靳金矿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同名引纠纷

 

  据了解,袁记品牌由靳金矿的岳父创立于20世纪70年代,之后成为袁氏家族的老字号品牌,主营肉夹馍、凉皮等陕西特色小吃。

 

  20027月,靳金矿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即第3258099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并于20041月被核准注册。20121月,陕西袁记公司正式成立,主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经营除外)、企业形象等,而靳金矿为陕西袁记公司的总经理。20149月,靳金矿将涉案商标许可给陕西袁记公司使用。

 

  两原告诉称,张建于20115月经核准注册登记西安市雁塔区健翔风味小吃,其理应将该企业名称作为其营业场所的名称,但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袁记串串香字样作为商标在其门头、餐具、宣传资料等处突出使用,对涉案商标袁记腊汁肉夹馍的专用权构成侵犯。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万元。

 

  张建则辩称,其使用的袁记串串香商标系经过成都袁缘公司授权使用。成都袁缘公司自2006年开始使用袁记串串香商标,并于2007年将袁记串串香字样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因遭遇在先注册的涉案商标至今未能注册成功,相关行政程序至今没有结果,故该案应中止审理。另外,袁记串串香商标与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故其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据了解,成都袁缘公司法人袁刚早于1996年,便以个体饮食户的形式在成都市当地开设了其第一家串串香火锅店,店名为袁记串串香19999月,成都袁缘公司正式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办公用品等。

 

  20079月,成都袁缘公司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6288610袁记串串香YUANS CHUAN CHUAN XIANG商标,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后,陕西袁记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涉案商标针对袁记串串香YUANS CHUAN CHUAN XIANG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目前该异议申请尚在商评委审理之中。

 

  终审未侵权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袁记串串香商标与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以及二者的显著程度和知名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后,认为两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张建使用袁记串串香字样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靳金矿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靳金矿及陕西袁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原告诉称,袁记腊汁肉夹馍在陕西省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故在将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的知名度作为影响公众产生混淆因素进行考虑时,应主要考虑其在陕西省的知名度,而不应考虑其在陕西省之外的其他地区的知名度。而且一般消费者在西安市看到袁记串串香,将不可避免地误认为其与袁记腊汁肉夹馍具有相同的来源或关联性。综上,袁记串串香商标与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被告使用袁记串串香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而张建在二审答辩中称,袁记串串香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袁记串串香商标与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其使用袁记串串香商标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记串串香商标与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相比较,袁记串串香其左方有字,右方有袁缘字样,下方有YUANS CHUAN CHUAN XIANG英文字母,因此两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等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未构成近似。而两原告将袁记单独使用的情况并不多见,截至目前,袁记尚不能作为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肉夹馍串串香同为地方小吃,两者虽然是商品的名称,但两者所指向的商品的来源有各自的地域性。袁记腊汁肉夹馍商标中的腊汁肉夹馍袁记串串香商标中的串串香具有一定的标识作用,故不能将腊汁肉夹馍串串香从两商标中剥离来比对两商标。另外,两商标经过各自的使用、推广,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袁记串串香商标并未侵犯两原告拥有的袁记腊汁肉夹馍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上诉。(毛立国)

 

 

(编辑:侯岭 实习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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