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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政策
发布时间:2015/11/23 14:1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知识产权是产业发展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基础支撑,尤其是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发展。十二五期间,在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撑下,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当前,应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特征及产业生命周期特点出发,在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为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十二五期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明显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拥有量和国际专利申请量实现了大幅增长,积累了一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能有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专利,在部分产业形成局部优势,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了以咨询、评估、金融、法律等为重点,全方位配套、一体化衔接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和转移转化渠道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运用环境更加优化,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5年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普遍加强,初步形成了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涌现出一批具备知识产权比较优势的领军企业和研发机构,形成了一批多层次、多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但与此同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在笔者看来,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风险增加。当前,国外跨国企业拥有大量核心技术专利,而且正加紧进行专利战略布局,并试图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后来者建立技术壁垒。二是市场主体对产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偏弱。当前市场主体对专利信息发掘深度不够,信息资源整合能力有待提升。三是产业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模式单一,产学研协作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协同创新模式,很多没有考虑到事前签订产权合同和运用收益分享等问题。四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专利质量有待提高,专利联盟实力偏弱。五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功能不能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高层次需要。

 

  因此,在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十分必要且十分迫切。笔者建议,一是要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信息资源整合利用计划。应整合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多方面的资源、信息和人才等优势,联合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工作,培养一批专业人才,明晰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路径,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充分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加专业化、高端化的信息需求。二是要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机制,针对重大项目,构建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对重大项目提供知识产权评议服务,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维护产业发展安全。三是要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联盟试点示范工程,有计划地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立若干知识产权联盟,通过支持联盟企业构筑专利池、制定实施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行业专利预警平台及涉外应对机制,推动专利产业化、商品化、标准化,提升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四是要完善产业领域共性技术研发及专利申请制度,明确产业共性或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应继续对向国外申请专利给予补助,对授权专利给予奖励,并将专利作为申请国家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验收的重要指标。五是要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引导知识产权服务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通过制度安排,将专利信息检索、项目评价、侵权分析等知识产权服务纳入到产业专项基金的申请、立项等管理程序,使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师  李玲娟  尹锋林)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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