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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携商业秘密另起炉灶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1 14:46: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公司高管钟某在掌握了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后便辞职另起炉灶,与老东家展开竞争,随后被老东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索赔520万元。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龙山凤公司)诉钟某、李某、上海洛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洛鑫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令钟某、李某及上海洛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龙山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钟某赔偿上海龙山凤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李某与上海洛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管离职另起炉灶


  上海龙山凤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前身为上海龙山凤挤出机有限公司),主营“CWE”系列行星螺杆挤出机等的生产销售。2004年1月,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钟某担任生产部总监(后任厂长)。劳动合同约定,接触甲方(上海龙山凤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乙方(钟某),在该合同终止后3年内,必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甲方相同的商业活动。


  2007年2月,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某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及保密合同》。后钟某在上海龙山凤公司工作至2009年3月,先后担任生产技术主管、副厂长、厂长,掌握了上海龙山凤公司的商业秘密。上海龙山凤公司依约向钟某发放了2004年至2008年的保密费。


  2009年3月,钟某向上海龙山凤公司递交辞呈。同月25日,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某结清了工资。同月29日,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某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在2009年6月,钟某和他的妻子李某注册成立上海洛鑫公司,生产销售与上海龙山凤公司产品相同的行星螺杆挤出机和“三件套”产品。上海龙山凤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钟某停止侵权行为未果,于是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钟某、李某和上海洛鑫公司停止侵犯上海龙山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钟某向上海龙山凤公司支付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520万元,李某和上海洛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判侵犯商业秘密


  在诉讼过程中,吉安中院应上海龙山凤公司申请,依法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查封、复制了钟某及上海洛鑫公司存储于电脑中的技术图纸、业务往来明细等资料,并冻结钟某及上海洛鑫公司存款近240万元。


  2015年3月,吉安中院认定上海龙山凤公司的涉案螺杆挤出机和“三件套”技术图纸不为所属领域的其他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符合秘密性的要求。钟某违反合同约定,利用其曾在上海龙山凤公司工作多年且先后担任生产部总监、厂长等职务的便利,掌握了上海龙山凤公司的技术秘密,在辞职后的当年就与妻子李某成立与上海龙山凤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上海洛鑫公司开始相同产品的生产,侵犯了上海龙山凤公司的商业秘密。吉安中院判令钟某、李某及上海洛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龙山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钟某赔偿上海龙山凤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00万元,李某和上海洛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终审改判1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龙山凤公司上诉称,钟某在诉讼中继续侵权,获利巨大,一审判赔偿数额过低,请求判令钟某等增加赔偿损失金额220万元(合计赔偿损失520万元)。


  钟某、李某、上海洛鑫公司上诉称,行星螺杆挤出机技术早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非技术秘密。而且,即使钟某等侵犯了上海龙山凤公司的商业秘密,上海龙山凤公司主张520万元的损失赔偿也明显缺乏依据。


  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上海龙山凤公司的“CWE”系列行星螺杆挤出机和“三件套”的技术图纸均盖有“秘密”印章,并由相关人员保管,没有向涉密人员以外的人开放,不为其所属领域的其他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该技术信息符合秘密性的要求。上海龙山凤公司根据技术图纸制造相应产品并销售长达20余年,给其带来的商业价值显而易见,该技术信息符合实用性的要求。上海龙山凤公司不仅与钟某签订了保密合同,还向钟某及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相关人员发放了保密费,并对实验机房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只有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才能进出,同时还制定了《实验车间保密规定》《员工手册》等,应认定上海龙山凤公司对其秘密采取了合理、必要的保护措施,该技术信息符合保密性的要求。但因上海龙山凤公司提出的索赔额系其自行计算,且为推算数额,对于钟某等的非法获利也是基于钟某记载的营业额基础上的推算,一审据此酌定赔偿300万元偏高,于是改判钟某赔偿上海龙山凤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李某与上海洛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邹征优)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梁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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