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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胡杨林诉“胡扬琳”不正当竞争胜诉
发布时间:2016/1/26 11:06: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胡杨林诉桂莹莹、太格印象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胡杨林胜诉,并获赔23万余元。

 

  因一曲《香水有毒》而广为人知的歌手胡杨林(本名胡杨琳)与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太格印象)解约后,太格印象另谋新人演唱胡杨林的成名曲,并将新人桂莹莹的艺名取为胡扬琳,以此艺名从事相关演艺活动。20157月,胡杨林诉桂莹莹、太格印象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报201585日第8版曾作相关报道),胡杨林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13万余元。

 

  朝阳法院认为,胡杨琳、桂莹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三者的经营业务相同,胡杨琳与桂莹莹存在竞争关系。胡杨琳在与太格印象解约后持续使用胡杨林作为艺名进行大量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已使胡杨林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该艺名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是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桂莹莹在知晓胡杨林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相似艺名,具有不正当利用胡杨林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客观上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太格印象对桂莹莹的相关宣传行为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后来的胡扬琳就是以前的胡杨林的故意,并意图隔断胡杨林与胡杨琳的市场关系,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二者混淆的事实,应当与桂莹莹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桂莹莹停止使用艺名胡扬琳;桂莹莹、太格印象删除相关宣传文章并刊登道歉声明,共同赔偿胡杨林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23万余元。(苏杰)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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