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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奔:我国应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标准
发布时间:2016/3/15 16:47: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全国政协委员廖奔看来,虽然该条例规定了网络使用作品应当付酬,但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付酬标准。今年全国两会前,廖奔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各大网站基本是自行制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标准,更有不少网站故意压低或拒付报酬,特别是目前的网络转载数量庞大,免费转载、不付稿酬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作者的稿酬收入。


  为维护广大网络写作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广大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酬权,促进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广泛传播,廖奔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细化标准。


  第一,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采取以下3种报酬支付方式:一次性付酬、按作品字数付酬、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


  第二,按作品字数付酬方式的标准,其上限可以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下限可以参照原有纸质作品报酬规定的下限。


  第三,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或其他网站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规定为每千字10元至50元之间。


  第四,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方式的付酬标准,应当由有关部门调研后制定合理可行的具体标准。


  第五,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应当比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300元/千字的标准,制定合理可行的具体标准,规定在每千字50元至100元之间。


  第六,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当适当降低其付酬标准,建议下限为10元/千字。(冯飞)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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