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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思想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6/3/31 11:28: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已经公布,主题是“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Digital Creativity : Culture Reimagined)”,同时还配有宣传海报。特别吸引人眼球的,是这幅宣传海报的设计。从造型上看,是一幅经典油画打上了数字化的马赛克,而那张油画隐约可以辨认出似乎是著名的《蒙娜丽莎》。那么,这张海报究竟想向人们传达一个什么信息呢?


  为了诠释海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附加了说明,其中有这样的表述,“数字技术扫除了物质上的障碍,……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可以随意地浏览、观赏世界上无数作者的作品。……知识产权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保数字化时代作者和创意者可以就自己的作品得到合理报偿,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继续创造”。


  不难看出,无论是主题还是海报,都是想表达在数字化时代如何平衡“保护传统”与“自由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海报选取文艺复兴时代画家达·芬奇的名作《蒙娜丽莎》作为底画,象征着全世界已有的各种优秀创造和作品,而表面上的马赛克处理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现代电子技术,寓意这些传统作品在数字化时代被重新进行创新、利用、转换和演绎。但是,仅仅是转换或改编,还不能体现出对传统作品的保护和平衡,为此,海报又从另一个方面表现出了主题:对传统作品的尊重和对原创者的保护。具体到著作权法上,就是“表达受到保护而思想不受保护”。


  思想及表达都是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为什么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呢?面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很多人会发出这样的质疑。从表面上看,如果对思想和表达都予以保护,似乎更能增强对作者的保护,从而激励其继续创作。然而稍加分析即可看出,事实却不完全如此。人类的思想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吸收、借鉴、扬弃、交融的过程,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每个人的每一种思想,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不是完全来自于自身,而是包含了前人或者当代人的思想成果。换言之,一部刚刚诞生的作品,其包含的思想,一般而言都是由作者本人的思想和他人的思想共同构成的,即使发明了相对论的爱因斯坦也承认,他的思想成果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般情况下,在排除了他人思想后,作者在作品中的原创性思想往往所占比例不大。因此,如果将思想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固然可以增强对于作者某一部作品的保护,但是却会带来一个始料不及的后果:作者会发现,他再进行创作会变得困难重重,因为每一种思想都是有权利归属的,作者只能在权利丛林里小心翼翼地绕步前行并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要么尽量避免使用他人思想,而这几乎不可能;要么必须向某一思想的持有者付费并申请许可,但这不但增加了作者的创作成本,而且未必能成功获得他人授权。相比之下,将作品的思想置于公共领地虽然表面上弱化了对作者的保护,但是却消除了作者自由创作的障碍,实质上有利于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长远来看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文化共享、文化传播的根本宗旨。所以,应当反对作者对作品思想任何形式的垄断,因为,“思想应如空气那样自由,没有人能对他主张所有权。”


  因此,在数字化时代,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地从思想层面利用、转化、改编已有的创作成果;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在具体表达上抄袭、重复他人的已有创造和文化成果,以免妨碍“作者和创意者可以就自己的作品得到合理报酬”,确保他们可以“继续创造”,从而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环境。(袁 博)

 

 

 

  (编辑:梁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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