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形成协调、顺畅、高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和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