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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谈判还需锦上添花
发布时间:2016/6/21 9:3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高额药价是患者的一大负担,政府为解决此问题也一直积极探寻解决方案。在众多价格偏高的药品中,专利药因具有疗效上的不可替代性,但同时价格不菲而引起了关注。笔者认为,为了鼓励药企在药品研发方面的投入热情,赋予专利药以一定期限的合法市场垄断是有必要的,但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其对于许多对生命健康至关重要的药品,还是希望价格能够有所降低。

2015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201510月,国家卫计委等16个部委(局)建立起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2016520日,国家卫计委公布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葛兰素史克生产的治疗乙肝的药品替诺福韦酯降价67%,中国贝达药业生产的靶向治疗肺癌的药品埃克替尼降价54%,阿斯利康生产的靶向治疗肺癌的药品埃克替尼降价55%。同日,国家卫计委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要求各地将谈判药品纳入集中采购,并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

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中,政府以将专利药纳入集中采购和医保为对价,换取专利药的大幅降价。谈判后,3种专利药价降幅均在一半以上,这为我国发病率极高的乙肝和肺癌患者带来了福音。参与谈判的药企则获得进入集中采购的机会,并有望按各地相关政策纳入医保,扩大销量。在笔者看来,首次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是我国政府调整专利药价的里程碑事件,但若以目前的谈判模式作为降低专利药价的长效机制,还略有不足。

首先,谈判的范围有限。价格谈判是国家代表机构与特定药企之间就降价进行的协商,谈判对象和交易条件都必须具体而明确,每次谈判的条件和标准都因药而异。因而只能针对有限的药品启动价格谈判,难以广泛适用于众多专利药。此次谈判遴选了治疗乙肝、肺癌和多发性骨髓瘤的5种专利药,最终一种治疗乙肝的药和两种治疗肺癌的药达成降价共识。另外,“一药一策”的谈判模式对促使其他专利药降价的影响力有限。

其次,谈判效率有待提高。试点性质的首轮谈判自201510月启动,20165月公布结果,历时7个月促成了3种药的降价,但谈判价格的有效期只是2016年至2017年。201666日,云南省卫计委转发国家计生委的通知将谈判药品纳入集中采购,成为全国首个执行药品谈判结果的地区,但此时谈判价格的有效期只剩一年半。而从谈判药企提交集中采购资质材料,到完成采购并分销到患者手中,还需经过一定的周期。

最后,谈判结果的落实有待强化。专利药企降价的对价是药品可以纳入各地的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支付。将谈判药品纳入集中采购的困难不大,但各地医保支付能力不一,对是否纳入医保的态度其实并不一致。国家卫计委公布谈判结果的同日下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药品进行集中采购,但对医保只提及“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如果不能纳入医保,药企“以价换量”的诉求就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参与谈判的药企很有可能不完全执行谈判价格。

首次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是国家降低专利药价的积极尝试,为患者减轻了负担,有利于药企扩大销量,若能解决上述问题,将会锦上添花。(马碧玉)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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