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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迪尔”一审被判不能注册
发布时间:2016/8/22 18:0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知名农业机械设备制造商美国迪尔公司欲在肥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约翰迪尔”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却遭遇在先同名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迪尔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商评委所作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被予以维持。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4520182号“约翰迪尔”商标,由迪尔公司于2014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为第10681798号“约翰迪尔”商标,由山东省自然人闫玉杰于2012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氮肥、农业肥料、农业用肥、动物肥料、植物肥料等第1类商品上。


  迪尔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其主张同样未获支持。迪尔公司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迪尔公司诉称,申请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及宣传,已成为农业和工程机械领域的驰名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而且其已对引证商标所有人涉嫌恶意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若引证商标注册被宣告无效,将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约翰迪尔”4字构成,且读音、字形完全相同,仅字体上有细微差别,二者已构成高度近似,上述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肥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在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时以及该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状态,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不需要以迪尔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不构成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毛立国)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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