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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明的技术效果与技术贡献
发布时间:2016/11/4 16:13: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弁言小序】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其发明高度评判的过程,即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发明创造的起点,面向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发明过程进行重构,分析其发明构思及所采用技术手段是否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所取得的效果是否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可预期范围,由此判断该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大小。


  通常情况下,技术效果是发明人为改进现有技术缺陷采取一定技术手段而获得的直接结果,因而是判断发明的技术贡献大小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发明的技术效果在判断发明所作出的技术贡献中的作用。


  【理念阐述】


  发明的技术贡献是申请人针对现有技术缺陷进行改进和创新所形成的智力活动成果的综合反映,可以用于衡量一项发明的创造性。它既可以体现在申请人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具体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发明构思中,也可以体现在因采用某种技术手段而产生了出乎意料的结果中。在重构发明以确定其技术贡献的过程中,应当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根据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是否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获得,以及技术效果是否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水平等,确定发明的技术水平。


  如果发明采用的某一或某些技术手段或者其组合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和能力范围,或者由此产生了超出其可预测水平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为该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较大贡献,具有创造性;反之,如果发明中不存在这样的技术手段或其组合,也没有因采用这样的技术手段或其组合而产生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测水平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发明技术效果是否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测的水平,首先应当确定该技术效果是否由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所产生,即是否是由于采用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及相应的特定技术手段而产生,然后再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综合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能力,判断所述技术效果是否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测的水平。


  【案例演绎】


  某复审请求案涉及一种用于制备2-氧代-1,3-二苄基-4,5-咪唑烷二羧酸酐的改进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基于2-氧代-1,3-二苄基-4,5-咪唑烷二羧酸用量为0.05至3mol%的选自硫酸、甲磺酸或甲苯磺酸的酸的存在下,将所述二羧酸在与水形成共沸混合物的选自甲苯、二甲苯或二甲苯混合物的高沸点有机溶剂中加热至回流温度;然后以共沸混合物形式分离除水;接着冷却所述反应混合物并分离所需产物。


  其说明书中记载,环酸酐如2-氧代-1,3-二苄基-4,5-咪唑烷二羧酸酐在多级生物素合成过程中是重要的中间体,现有技术一般是由相应的二羧酸与乙酸酐通过除水而制成,缺点是产生潜在的腐蚀性媒介,而且产率较低,反应时间长。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找到一种用于制备环酸酐的方法,该方法能够避免已知方法的缺陷,并且以简单方式制成具有高产率的所需最终产物。其发明构思是用硫酸、甲磺酸或甲苯磺酸等适当的酸催化剂代替乙酸酐以降低腐蚀性,并且使用可与水形成共沸混合物的高沸点有机溶剂例如甲苯、二甲苯或二甲苯混合物、乙基苯等,便于在后续步骤中以共沸混合物的形式分离除水,简化分离步骤。


  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酸酐3(即本申请所述的产物)的合成方法,包括将对应的二羧酸原料与乙酸酐和二甲苯的混合物搅拌回流反应,用Dean-Stark装置共沸除水,固体沉淀物冷却至室温,经分离得到产物。其技术构思在于使用高沸点有机溶剂二甲苯作为反应溶剂,便于在后续步骤中以共沸混合物的形式分离除水,简化分离步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使用硫酸、甲磺酸或甲苯磺酸等酸催化剂代替乙酸酐,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反应混合物的腐蚀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由取代的戊二酸脱水制备相应的环酸酐的方法,包括在搅拌下将取代基戊二酸、磺酸类催化剂和具有共沸带水作用的有机溶剂的混合物加热至沸腾使发生脱水反应,通过分水器回流分水,反应完全后蒸出有机溶剂,物料冷却得到产物。其中具有共沸带水作用的有机溶剂可以是二甲苯、苯或甲苯,磺酸类催化剂可以是浓硫酸、对甲苯磺酸或苯磺酸。其技术构思在于用磺酸类催化剂代替乙酸酐的同时,使用具有共沸带水作用的有机溶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使用乙酸酐作为催化剂的缺陷,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


  在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情况下,其技术贡献大小关键在于将对比文件2的催化剂引入对比文件1中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否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范围。对此,复审决定明确了判断发明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3个要点:


  第一,对比对象的选择应当服务于证明目的,即本申请技术方案所采用的发明构思及其引入的技术手段相对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这一目的。如果仅仅选择本申请中效果最好的具体技术方案,或者选择与对比文件中出现的效果最差的具体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之后再简单地根据二者数值上的差异来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否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能达到上述证明目的。具体来看,复审请求人试图证明本申请具有更短的反应时间,但本申请实施例1-5完全转化需要的时间为大约3小时至13小时,例如实施例2为13小时,并不比对比文件1的13小时和对比文件2的3小时至18小时更短,本申请中仅部分技术方案的反应时间短于对比文件1和2,因此不能证明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所有技术方案的反应时间均短于对比文件1和2。


  第二,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之间具有的某种改善的技术效果是否构成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进行判断。对比文件2中底物和产物的结构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十分接近,它们的反应类型、反应过程和反应条件都非常相似,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它们能够使用相同种类的催化剂。对比文件2的实验结果表明,在采用相同催化剂的情况下,反应时间随其它反应条件变化而有较大变化,例如3小时至18小时不等,因此本申请的反应时间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并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范围。


  第三,技术效果的改善与所采用技术手段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由二羧酸脱水制备酸酐属于一类比较常见的反应,反应时间的长短不仅与催化剂有关,而且与反应温度、反应溶剂等其它反应条件有关,并不能将反应时间的变化单纯地归因于对催化剂的选择。对比文件2为了克服使用乙酸酐作为催化剂的缺点,在生产取代的戊二酸酐时采用对甲苯磺酸等磺酸类催化剂替代乙酸酐,在相同条件下反应时间相差无几,并没有因使用磺酸类催化剂代替乙酸酐而延长反应时间,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技术信息可以确定,用对比文件2的对甲苯磺酸等磺酸类催化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乙酸酐,反应时间并不会被显著延长。因此,即使本申请中某些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反应时间有所缩短,可能是由反应温度等其它反应条件变化导致的,并不能证明采用磺酸类催化剂代替乙酸酐这一技术构思能够导致反应时间缩短的效果。


  总之,技术效果是判断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水平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围绕技术效果与发明构思所采用技术手段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判断。
(杜国顺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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