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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发布时间:2016/11/14 9:28:00    新闻来源:新华社

   

    四人先后从一家外资公司离职,重新组建一家全新公司,而所卖的产品与“老东家”相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主犯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这家外资公司系中日合资从事生产印刷机械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至2010年间,朱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庄某某先后在这家外资公司制造部任职,分别从事机械装配、售后服务、质量检验等工作,并分别与该公司签订了《受聘人员严守公司机密承诺书》《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能接触到该公司生产的一款印刷机的部分技术图纸,并掌握了该种型号印刷机生产装配的部分工艺流程及诀窍。

 

  2004年,朱某某离开外资公司。2007年8月,欣澜公司注册成立,朱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印刷机整体装配销售及耗材等零部件的批发、零售等业务。而后,张某某、乔某某、庄某某相继离职,并先后至欣澜公司任职,分别从事机械装配、售后服务、质量检验等工作。

 

  欣澜公司成立后,朱某某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印刷机图纸,违反外资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在其位于上海的厂房内生产与外资公司印刷机基本相同的印刷机并销售牟利。张某某等人亦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帮助朱某某生产销售上述印刷机。

 

  经司法审计,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间,欣澜公司给该外资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共计248万余元。

 

  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表示,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关注到外资企业的意见,注重平等保护,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旨在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章友德表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日前还出台了《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上海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各类诉讼主体的平等保护,不仅是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在权益保护和权利救济、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上也要平等。同时,上海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法律政策的运用,积极营造鼓励探索、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司法氛围。(记者 黄安琪)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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