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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有关的专利审查考量因素
发布时间:2016/11/16 15:17: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弁言小序】


  在化学、医药等技术领域中,经常存在技术方案较为复杂的发明专利,而针对这些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无效理由,除了是否具备创造性外,还经常涉及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第三款所规定的说明书应充分公开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文借助一个真实案例,探讨在涉及上述法条的专利审查中需考虑的一些因素。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但并不应将上述规定机械地理解为说明书中必须记载一定数量以上的用以体现不同等同替换或明显变型方式的实施例。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实质应是权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否匹配,《专利审查指南》中的上述规定是对这种权衡给出相对客观的评判标准,但并不是唯一需考虑的因素。因为,《专利审查指南》中同样规定了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这表明,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还要考虑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如果这种贡献不是在现有技术路线上的性能上的提升,而是给出了全新的技术路线,则应当允许基于全新的技术路线概括出适当的保护范围,而不应仅拘泥于具体实施例的数量。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一种超声无损检测粘弹性介质弹性的方法及其装置,其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技术中的中国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0438833C)公布了一种超声弹性测量装置和方法。该装置包含一个超声波换能器触头、一个位置传感器、一个致动器以及一个能够产生瞬时低频冲击的伺服电动致动器。该装置利用超高速率的超声波来检测伺服电动致动器瞬时低频冲击所产生的弹性波在粘弹性介质中的传播速度。利用弹性波速度与介质弹性的固有关系,从而得到介质的弹性。同时记载了由于在产生机械振动时,超声波换能器触头同时在发射和接收超声波,这就导致了对于接收的超声波数据而言,其参考点是运动的,为了避免参考点运动对于数据计算的影响,现有技术采用了运动补偿的方式,即通过设置位置传感器来检测超声波换能器触头的运动,从而对探头运动进行补偿。但这种方式存在缺陷,即运动的补偿需要增加额外的计算时间,同时由于需要安装位置传感器,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和成本。


  可见,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中的采用位置传感器并计算运动补偿的技术方案,来避免参考点运动对于数据计算的影响。为此,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所施加低频振动的持续时间及待检测介质的物理参数(厚度、硬度等)从采集的超声波信号中选择用以后续计算的超声波信号范围。可以通过选择超声波信号扫描线的序号范围来选择超声波信号。该选择的原则是:所选择的超声波信号扫描线序号范围应保证该范围内超声波扫描线所对应时刻超声波换能器触头已经静止或者接近静止,同时弹性波还在待检测介质内部传播。同时进一步记载了具体的选择方法:当低频振动持续时间为T时,考虑振动的惯性,设振动开始T+ΔT时间后,超声探头已经完全静止,可以选择的超声波信号扫描线的序号Nselect应该满足Nselect≥ceiling((T+ΔT)×Fhigh) ;设待检测介质厚度为D1,根据估计的待检测介质硬度范围确定的弹性波在介质中的传播速度下限为Vs1,那么在弹性波还在介质内传播的条件下,所选择的超声波信号扫描线的序号Nselect应该满足:Nselect≤ceiling((D1/Vs1+T)×Fhigh) 。


  请求人认为,只要超声波在介质中实际传播的速度Vs0大于Vs1,根据上述公式求得的序号中的一部分,弹性波已经不在待检测介质之中传播了,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应当从整体上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不采用位置传感器并计算运动补偿的技术方案,来避免参考点运动对于数据计算的影响。本发明采用对接收的超声回波信号序列进行选择的方式,一方面去除超声探头非静止时接收的信号,一方面去除弹性波已经传播出介质的信号。前者实际上是避免参考点运动产生的影响的关键,而后者主要是为了去除已经不再反映切变波传播的信号,更多的是为了避免无用信号带来的计算量。可见,通过对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可以获知选取回波信号序列的起点是起主要作用的,而选取回波信号序列的终点是起辅助作用的。而且,本发明采用的Nselect≤ceiling((D1/Vs1+T)×Fhigh) 对信号序列终点的选取方式实际已经能够去除绝大部分不再反映切变波传播的信号,即使在实际检测中由于超声波在介质中实际传播的速度Vs0大于Vs1,二者的差别也不大,使得不符合要求的这部分数据也是整个选取的数据范围中的靠近序列尾端的一小部分数据,而所选数据的绝大部分都是能满足弹性波在介质内传播的要求的,因此并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整体上的实施。另一方面,由于估算的传播速度都不可能与实际的传播速度完全一致,选择传播速度的下限可以尽可能多地选取有效的数据,虽然可能在序列尾部产生少量无效数据但能确保在序列前部的有效数据不缺失。因此,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虽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但其整体上能够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请求人还认为,发明在说明书中仅具体给出了一种对超声回波信号序列进行选择的计算公式,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选择的信号范围应满足的条件是“在该范围内超声波扫描线所对应时刻超声波换能器触头已经静止或者接近静止,同时弹性波还在待检测介质内部传播”。除了说明书中所记载的计算公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其余的等同的技术手段来选择出符合权利要求1界定的条件的超声波信号范围。


  然而,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概括是否得当,除了考虑说明书的实施例外,还要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对本发明来说,即要参考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


  本发明背景技术中为克服超声换能器触头运动导致的参考点运动的影响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实时测量触头的位置,再通过计算进行补偿,而本发明为克服上述影响提出采用的是对接受的回波信号序列进行选择,通过规定的选择数据的原则,能够相对简单地获取有效的数据,而不是对全部数据进行运算补偿。因此,既能够因不用安装位置传感器而降低成本,还能够因不用对全部数据进行补偿运算而节约运算时间。可见,本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不是在其技术路线上进行的性能上的改进,而是开拓性地给出了完全不同的技术路线,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就能获得在原技术路线上即使进行很大改进也难以获得的技术效果,从而在该特定技术领域属于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改进性发明具有一定的开拓性。而具有相对的开拓性进步的发明创造,其权利要求通常可以相对于改进性发明而获得相对较大的保护范围。只要能够充分体现出其全新技术路线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应当就被认可与其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相匹配。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所施加低频振动的持续时间及待检测介质的厚度和硬度从采集的超声波信号中选择用以后续计算的超声波信号范围,在该范围内超声波扫描线所对应时刻超声波换能器触头已经静止或者接近静止,同时弹性波还在待检测介质内部传播”恰恰是本发明全新的技术路线的核心,且该原则也已经被记载在本发明的说明书中。因此,从整体上考虑,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总而言之,在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审查时,都要牢牢把握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关键因素。要充分考虑设立这些法条的目的,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的不同特点和各个技术方案灵活掌握判断尺度,而不应机械地解读《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关 元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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