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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承中医药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6/12/27 14:31:00    新闻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12月25日,我国首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诞生,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全法分为“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九章,共六十三条。其中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系密切,该章条文如下: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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