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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拒与“德马”同场竞技
发布时间:2016/12/28 12:0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德国知名汽车厂商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在中国遇上了一个名为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德马公司)的“竞争对手”。这家名为德马公司的企业与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创佳公司)在我国多个省市生产、销售带有近似“宝马”多个注册商标的服装、鞋、皮带等商品,共同设立品牌加盟体系并进行宣传推广。对此,宝马公司认为,德马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德马公司等三被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看似“孪生兄弟”


  作为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汽车制造商,宝马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知名高档车生产企业之一。在进入中国市场的30多年时间里,宝马公司的业务已不仅限于汽车制造,自2001年起,宝马公司通过合作设立专卖店等方式,在中国市场生产、销售、经营使用“BMW”“寶馬”等商标的衣服、鞋、帽、箱包等,其拥有的3件主要商标“寶馬”“BMW”和“内圈间隔色块的设置,四片等分叶轮视觉效果的图形商标”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德马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周乐琴是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自2008年起,德马公司和周乐琴购买、申请注册了“BMN”“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商标”等商标,授权创佳公司使用,并与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此后,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有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等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广泛使用于品牌加盟手册、经营场所装潢、广告宣传等BMN品牌加盟体系,以及其生产、销售的服装、鞋、包等商品上,上述商品自2009年起,一直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销售。


  宝马公司认为,德马公司通过购买、转让和延续注册等一系列行为,将宝马公司最主要的3件商标进行了一一对应的模仿和复制,对应“寶馬”设立了德马公司,对应“BMW”申请注册了“BMN”商标,对应“内圈间隔色块的设置,四片等分叶轮视觉效果的图形商标”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变形图形商标。此外,德马公司不仅自己进行侵权,还打造了品牌加盟体系,发展更多的人加入此侵权体系进行共同侵权。因此,宝马公司认为,德马公司、创佳公司和周乐琴等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其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庭“兵戎相见”


  对于宝马公司的指控,德马公司既没有参加庭审,也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周乐琴辩称,其注册的商标与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另外两位被告使用的标识均非来自于其授权;创佳公司则辩称,其已经合法取得了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的使用行为超出了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创佳公司无关。


  被告的多个标识以及BMN品牌加盟体系是否侵权成为庭审的焦点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的3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三被告明知这3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是为了使相关公众产生德马公司与宝马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以及BMN品牌加盟体系及其所售商品与宝马公司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造成其合法使用商标的假象,达到误导公众、逃避正常行政监管的效果,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原告涉案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三被告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所涉地域广、侵权规模大等综合考虑,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如何降低风险


  在商标纠纷中,近年来,具有“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特征的商标侵权案件逐渐增多。该类型案件具有侵权形式多样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同主体合作建立产供销立体侵权体系等特征。


  “该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具有‘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特征的商标侵权案件。三被告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和注册、转让商标的过程中,全面模仿原告最主要的3件商标;在使用其标识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使其视觉效果与原告商标近似;同时,三被告共同建立了BMN品牌加盟体系,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该体系使消费者、特许经营加盟商和监管部门等各方产生分辨困难,扰乱市场监管和处罚,进而达到扩张自身侵权行为的目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何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面对诸多涉嫌侵权的加盟体系,特许经营加盟商应如何降低侵权风险?“目前,特许经营加盟商可能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被侵权者蒙在鼓里,不知道加盟体系涉嫌侵权;另一种是明知加盟体系涉嫌侵权,但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经过‘合法授权’,可以逃避市场监管。”何渊建议,特许经营加盟商若想降低侵权风险,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尽可能充分调查对方的背景、历史资料等相关信息,并特别注意其是否具有授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虚假、夸大等嫌疑;其次,特许经营加盟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随着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场经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也将受到严惩,想要借助“合法外衣”逃避市场监管的企业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冯飞 陈颖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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