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声音 >
版权保护,从你我做起!
发布时间:2016/12/30 10:0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保护文字作品创作者的版权非常重要,近年来,我国加大版权保护力度,这对作者们来说,是极好的事。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文字作品创作者的版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付酬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该办法规定,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该办法还规定,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版权保护,从你我做起!(本报记者 刘珊)

 

(编辑:石焱)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