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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汀在华维权一审获判赔31万元
发布时间:2017/1/13 10:0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因认为江苏省无锡市锡佛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市锡佛酒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威斯汀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威斯汀品牌拥有者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威斯汀酒店)将无锡市锡佛酒店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100万元。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无锡市锡佛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斯汀文字的商业标识,并赔偿威斯汀酒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万元。

 

  据了解,威斯汀酒店于199412月在中国获准注册第773944威斯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酒店业和餐厅业服务上; 20147月在中国获得第12046857威斯汀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酒吧服务等服务上。

 

  威斯汀酒店诉称,其对第773944号与第12046857威斯汀商标享有专用权,同时对威斯汀字号享有在先合法权益。无锡市锡佛酒店未经威斯汀公司许可,擅自将威斯汀作为字号登记注册并在从事酒店经营活动中将威斯汀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市锡佛酒店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威斯汀文字的商业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

 

  据了解,无锡市锡佛酒店原名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20163月无锡市锡佛酒店将含有威斯汀的门头及招牌拆除,20164月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

 

  无锡市锡佛酒店辩称,威斯汀酒店的涉案商标是威斯汀,而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两者并不相同或相似,其经营所使用的标识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使用的字体与涉案商标字体不同,且并未突出使用以误导公众。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名称在公司成立之初,即通过工商名称核准,合法注册,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侵权。威斯汀酒店是一个时尚商务级别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无锡市锡佛酒店经营的酒店为快捷酒店,属于标准经济型酒店,两者在收费标准上有较大差别,无锡市锡佛酒店合理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未使一般公众误以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是威斯汀酒店。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市锡佛酒店经营范围与威斯汀酒店享有专用权的第773944威斯汀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属于相同服务;无锡市锡佛酒店更名前企业名称中的威斯汀,与涉案威斯汀商标文字相同;从无锡市锡佛酒店被保全的招牌、门头、宣传册页图片及网页预定服务等处出现的威斯汀大酒店标识来看,大酒店只是通用名称,威斯汀才是商业标识中的显著部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已经足以实现商标所具有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无锡市锡佛酒店在使用威斯汀标识的过程中,客观上易使消费者对锡佛公司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涉案威斯汀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同时认为,第773944威斯汀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锡市锡佛酒店作为从事酒店服务的经营者,在企业设立时不可能不知道在先注册的威斯汀商标,其将威斯汀登记为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威斯汀商标声誉及希望相关公众能够产生混淆和联想的故意。因此,其字号登记和使用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毛立国)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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