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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巨星菲戈状告大连上品堂侵权 终审胜诉获赔200万
发布时间:2017/1/17 15:29:00    新闻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14年9月《中国消费者报》曾以《世界足球先生菲戈状告大连上品堂侵权》为题,报道了国际著名球星路易斯·菲戈状告大连上品堂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上品堂)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案件。1月13日,历经两年的一审、二审,辽宁省高院终审认定大连上品堂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大连上品堂向赔偿世界足球先生路易斯·菲戈人民币200万元。


  争议:使用姓名肖像菲戈是否同意


  1月15日,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夫、张世广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2012年9月25日,原告路易斯·菲戈受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邀请,在大连进行为期3天的商务访问,其间曾在大连上品堂公司的旗舰店举行了一次球迷见面会。见面会上,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单方面将一块印有“上品堂海参推广大使”的牌子,“赠”给菲戈先生。此后,被告便宣称菲戈为其海参全球推广大使的形象代言人。活动新闻出来后,菲戈就“上品堂海参推广大使”一事,委托代理人向大连上品堂公司提出了质疑。对方曾答应给予菲戈代言费,但此后便再无下文。为此,菲戈正式委托律师处理维权索赔事宜。


  2014年6月份,菲戈正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连上品堂公司停止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万元人民币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人民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大连上品堂公司停止侵犯菲戈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赔偿菲戈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双方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终审:双方没有成立代言合同关系


  二审中,上品堂公司主张,其股东先先公司对阿尔滨俱乐部进行了赞助,根据《赞助协议》,阿尔滨俱乐部负责运作“菲戈中国行”活动,菲戈对于参加上品堂公司商业宣传活动的营利性质是明知的,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菲戈在活动现场接受证书的行为,表明其已接受担任上品堂公司的“海参推广大使”,上品堂公司使用菲戈的姓名和肖像已取得菲戈的默示许可。 菲戈方提供了其与重庆力帆公司的代言合同及履行证据,该代言合同约定的代言费用为35万欧元,主张应作为本案确定赔偿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夫、张世广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辽宁省高院认为,关于“成为某商品代言人并许可对方为营利目的使用姓名和肖像”一事,须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须经权利人的明示许可,先先公司与阿尔滨俱乐部签订的《赞助协议》对菲戈没有约束力,上品堂公司与菲戈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合同,上品堂公司也从未向菲戈支付过报酬,不能仅凭活动现场赠给菲戈“大连上品堂海参推广大使”证书就视为菲戈默许免费担任上品堂海参的代言人,并允许上品堂公司任意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中上品堂公司与菲戈之间完全没有关于“菲戈同意代言、如何代言、代言期限、报酬支付以及使用姓名、肖像的范围”等关键事项的约定,双方没有形成对于上述事项的真实合意,双方没有成立代言合同关系,且上品堂公司从未向菲戈支付过报酬。在没有菲戈允许的情况下,上品堂公司为商业宣传之目的在其官网使用菲戈姓名和肖像,误导公众认为菲戈为其产品代言的行为,侵犯了菲戈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上品堂公司未经菲戈同意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具有通过利用其姓名和肖像的商业价值,增加自身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进而获利的目的。上品堂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互联网侵权的方式,该传播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宣传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作用范围广的特点,一经发布则已由不特定数量的第三人知悉,无法控制侵权信息的浏览量、复制量、链接量,难以预测传播范围最终达到何广度。本案中,上品堂公司的行为实际上使其获得了名人代言的商业利益,应向代言人支付相应对价,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赔偿额还应具有一定得惩罚性质。


  判决:上品堂赔偿菲戈200万元


  二审采纳了菲戈在相近时间段为力帆公司代言的35万欧元,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并结合该代言费用的实际对价情况和案涉情形,认为应在35万欧元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少。


  辽宁省高院综合考虑上品堂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场合,菲戈的知名度、所受侵害与所失利益以,及上品堂公司所获利益等,考虑到实现民事侵权责任的预防、复原及惩罚功能,认为一审判决的人民币60万元赔偿金明显过低。


  二审终审改判为,大连上品堂海洋生物有限公司赔付路易斯·菲戈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张 恒)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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