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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炜诉书生公司侵权获赔9万元“稿酬”
发布时间:2017/1/22 16:19: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张炜与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稿酬计算标准,结合侵权人主观恶意、作者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书生公司按每千字300元标准赔偿,全额支持了张炜主张的9万元赔偿数额,驳回书生公司上诉请求。


  张炜一审诉称,其是图书《冬天的阅读》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2015年3月,书生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图书数字化后上传至其经营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给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图书馆,供广大读者在线阅览。该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余元。书生公司辩称,其已经删除《冬天的阅读》,蕉城区图书馆违反约定没有将作品限制在局域网内,致使其能在外网上被查看,扩大了使用范围,扩大部分的损害不应由书生公司承担。数字图书附随软件销售《冬天的阅读》的收益为零,张炜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张炜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张炜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张炜与书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合议庭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标准及合理性。在张炜主张实际损失认定确有难度,书生公司的违法所得在案亦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炜系山东省作协主席,作者知名度高,作品独创性高,市场认可度高;书生公司作为专业的数字图书馆公司,未经许可向案外人提供涉案作品,且还有其他涉及侵权的案件,具有主观恶意等,低标准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将导致侵权者因侵权成本低而放弃获得合法授权的经营模式,进而影响整个数字图书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依据填平原则,基本稿酬标准是对作品受到侵害之最低保障。故基本稿酬标准可以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参考适用的依据。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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