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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被翻拍剧本权利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2/9 17:0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及影片翻拍的著作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为两原告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据悉,《黑楼孤魂》是由深圳影业公司出品的电影,原告穆德远、陈燕民为该影片的剧本编剧,被告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影片《枉死楼之诡八楼》的出品公司,被告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是《枉死楼之诡八楼》的发行公司。


  原告诉称,两被告未经许可,在《枉死楼之诡八楼》的宣传活动中宣称该影片系“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等。经查,两部影片在内容上并无关联关系,且诸多网友在影评网站中对《枉死楼之诡八楼》进行了大量负面评价,同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两原告基于以上事实,起诉两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两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为,两原告并非市场经营者,且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并非适格原告。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李 囡)


  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原告是否为适格原告。该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具备的相应要件,即原告应为经营者,与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且其权益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了损害。首先,两原告作为《黑楼孤魂》剧本的编剧,就其作品享有相应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其次,两原告基于对其作品即《黑楼孤魂》剧本享有的摄制权,许可深圳影业公司拍摄该影片,故两原告就其作品享有潜在的市场交易机会及获取经济报酬的可能性,两被告作为影视出品、发行公司,在影视文化、娱乐媒体等经营领域与两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第三,影视作品的翻拍是指经原影视作品或原剧本(下称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原作基础上的再创作,翻拍作品与原作在作品内容上存在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此外,影视作品的翻拍也涉及对影视作品剧本的使用。两被告未经许可,却在影片宣传中宣称“翻拍”,网友对翻拍影片的负面评价会对原影片和剧本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剧本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两原告为本案适格原告,且其权益因两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损害,两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 囡)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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