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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微电影微视频作品类型便于确权
发布时间:2017/2/14 10:06:00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随着视频编辑技术的普及,很多以前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作的视频和电影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很多视频发烧友制作出了很多优秀的微电影微视频,并在网上得到好评。对于构成作品的微电影和微视频,他人如果未经许可进行复制、传播,权利人当然可以诉诸法律进行维权,这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创新、促进文化繁荣的宗旨。

 

  目前,对于微电影微视频,在著作权法保护上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作品的种类归属。有观点认为,在作品类型上,微电影和微视频可以被归属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但是,目前的很多微电影和微视频的制作,并没有涉及摄像机等设备的使用。因此,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没有摄制行为的微电影微视频的创作,不能视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认识上的束缚逐渐被消解。从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连续动态的图像才是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最本质的特征。从制作技术来看,许多微电影和微视频同样需要分镜运用、动作设计、特效制作等,与传统电影的界限已经日渐模糊。因此,明确微电影和微视频的作品类型,更加有利于其权利的定位和保护。(袁博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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