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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粑粑》为何藏着个“弯月亮”?
发布时间:2017/2/27 11:4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继维塔斯之后,近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词曲作者李海鹰也连续发文指责湖南卫视《歌手》节目侵权。不同的是,高晓松很快得到了节目主办方的道歉并进行了补授权,但是同为知名人物,身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的李海鹰却没有等到对方的电话。


  李海鹰称:“《歌手》节目中赵雷演唱的《月亮粑粑》大段使用了我创作的《弯弯的月亮》,但很遗憾,节目制作方、演唱者没有与我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记者在QQ音乐上找到赵雷演唱的版本,歌曲界面上明确署名为“词、曲:钟志刚 编曲:梁翘柏、喜子”,其中约30秒和《弯弯的月亮》旋律基本没有区别。“16小节完全一致,但是将歌词‘过去的歌谣’改成了‘动人的歌谣’。”李海鹰对记者表示。


  与之前翻唱整首作品不同,这次更像是作品的拼接。《月亮粑粑》本是钟志刚的一首原创作品,在他本人之前演唱的版本中并没有与《弯弯的月亮》相似的部分。不管此次歌手演绎的版本是词曲作者所为,还是编曲的改编,熟悉的旋律终究没有逃过观众的耳朵。虽然在这次节目中赵雷被淘汰,但是他演唱的曲目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其中,就有网友这样留言:“赵雷演唱的《月亮粑粑》+《弯弯的月亮》,平静中加上了宽广,很适合一个人听的歌。”


  实际上,随着《歌手》这类电视音乐节目的走红,歌手们演唱的每首歌曲几乎都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新的编曲,甚至还可能在编曲中直接混入、采样其他作品。当人们惊艳于编曲的各种神来之笔让人耳目一新时,对其可能存在的版权风险却多有忽视。


  《月亮粑粑》被指侵权


  《月亮粑粑》中混入《弯弯的月亮》是否构成侵权?“《歌手》节目中,赵雷对《月亮粑粑》的演绎比较特殊,是一种类似采样拼贴式的改编。不同的是,采样拼贴一般是通过对经典音乐的取材,然后重新编曲整合而成,但此次《月亮粑粑》对《弯弯的月亮》的取材,约16小节30秒左右,基本上就是后者歌曲的高潮部分,旋律节奏又没有太大变化,有很高的识别度,应属于实质性使用行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勉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样的使用方式明显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判决标准。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丰艳介绍,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曲谱的实质性相似判定并没有严格的量化标准,但流行音乐业内一般认为,曲谱中8小节雷同,就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她同样认为,就《月亮粑粑》中与《弯弯的月亮》相似的部分,从采用的时长、相似的程度、使用的方式等方面来看,《月亮粑粑》都可能构成侵权。具体来说,《月亮粑粑》使用了《弯弯的月亮》的曲谱,并改编了歌词,侵犯了《弯弯的月亮》词曲作者的改编权和署名权;而歌手在电视节目中演绎这首侵权作品,同时节目视频又在网站上传播,这侵犯了原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她同时认为,即使李海鹰作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湖南卫视可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获得了会员作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但是在使用会员作品时也不能剥夺权利人的署名权。而对于改编权这类词曲作者一般不会交由著作权集休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更是应该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


  赵雷在《歌手》节目中演绎了侵权作品,谁应该为此担责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使用他人作品时,由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赵雷演绎的《月亮粑粑》,其词曲由词曲作者钟志刚所为,而《歌手》主办方湖南卫视在使用这首作品之前,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了钟志刚的许可,湖南卫视是否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王勉青认为,节目主办方作为演出组织者,应该保证表演节目的版权合法性。即使主办方获得了他人的合法授权,但如果授权作品侵权,主办方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授权作品的合法性保障条款要求提出索赔,但另一方面,对被侵权方依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编曲创新谨防风险


  鉴于钟志刚原唱的《月亮粑粑》版本中并没有与《弯弯的月亮》相似的部分,同时《歌手》节目素来擅长编曲创新,不难想见,此次赵雷演唱的版本很可能也是节目组的编曲改编之作。


  一般而言,编曲只是对原曲进行乐器配置、声部分工和组合,并不会改变原曲的基本旋律,但近年来尤其随着电子音乐的发展,编曲中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重混或采样等新的创作方式。这既是国际音乐中的时尚,也成了国内电视音乐节目的潮流。曾有音乐评论人统计,此前一档流行的电视音乐类节目中,一共唱了110首歌曲,其中有20多首歌曲,没有任何标注就在编曲中直接混入、采样了其他作品。


  新的编曲方式给原作嫁接上新的编曲或采样的片段,被不少人认为就是国际上流行的Remix(混音)。有观点认为:“Remix用别人的曲子来混音,要么是借鉴、致敬,要么可以起到超越的效果,不能算抄袭。”但在法律人眼中,编曲创新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这种创新亟待在现有著作权法制度下得到有效规制。


  张丰艳从Facebook、YouTube上能搜索到很多国外的Remix作品,每个作品都会列出“借鉴目录列表”,其中每一个素材从哪里来,细节如何处理,都会注明。她认为,借鉴国外成熟的Remix经验,也要学习国外致敬音乐的方式。按照国外Remix的法律借鉴,不能使用盗版音乐,需要获得词曲版权的许可,也需要得到录音制作者权利的授权,同时最好留下纸质或邮件记录。除非只是业余玩家的自娱自乐,否则任何未经授权的Remix,都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


  王勉青介绍,目前,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均已出现了相关判例,这些判例认为,这种编曲方式大多不能适用“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制度,它不但侵犯了版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等经济权利,还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我国也有相似的案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一中民终字第519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歌曲《月亮之上》中的6小节间奏侵犯了歌曲《敖包相会》著作权人的权利。判决认为,虽然涉案6小节对于《月亮之上》而言只占很小部分,但鉴于此种情况并未包括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并不构成合理使用。曲作者何沐阳指出,其创作的《月亮之上》中的词曲并不包括此案涉诉的间奏部分,涉诉部分是歌手在CD的录制过程即兴哼唱出来的。但法院认为,因涉案CD中明确标明何沐阳为词曲作者,故应确认何沐阳认可涉案CD中所收录的《月亮之上》之旋律,因此应与CD出品方、出版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下,王勉青认为,节目组对版权作品进行重新编曲、表演时,需要就被改编的版权作品的复制、改编等行为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由于重混或采样的版权作品可能数量惊人,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授权来解决这一问题,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类似“创作共享”等形式的作品使用方式来降低使用成本和规避版权风险。她还建议,编曲者应避开对版权作品的实质性使用。虽然仅编曲作品的前奏、过门、间奏等部分中使用,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还存有争议,但毕竟已有判决认定侵权。本报记者 刘 仁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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