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赵雯:建议独立设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
发布时间:2017/3/12 0:39: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创新已经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成为国家贸易竞争的核心要素。而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实现创新价值的重要载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国际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底,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挂牌成立,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入新阶段。两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然而,鲜有人知的是,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采用三种模式进行组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用单独设置模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采用与中级法院合署办公模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采用单独设置不定行政级别模式。“合署办公”模式在组建之初,体现了机构精简、资源集约优点。


  在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赵雯看来,经过两年的实践,“合署办公”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比如,“合署办公”难以凸现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特性,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其职能定位决定了其在管理体制、管辖制度、专业职能等方面应当具有特殊性,根据审判独立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业务和审判管理工作上应当保持独立,但合署办公的模式影响了审判权力运行的独立性,也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专门法院,两个法院职能定位不同,合署办公管理模式影响两院各自审判权力运行的独立性。”赵雯举例说。


  此外,“合署办公”也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需要,难以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要求,难以形成知识产权品牌效应。


  经过深入调研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赵雯提交了一份《关于独立设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机构的建议》。赵雯建议,我国应按照中级法院组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不再与其他法院合署办公,而是采用单独设立模式;根据从严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法院内设机构按照精简原则实行扁平化管理,根据审判工作任务、内设机构配置,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并实行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加强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一方面使用现有编制招录有技术背景的公务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另一方面逐步推进技术类公务员的聘任,形成以招录和聘任制公务员为主、交流和兼职为辅的技术调查官选任制度。(本报特派记者冯飞)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