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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及例外制度尚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7/3/21 14:2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编者按

 

  近年来,3D打印产业快速发展,但侵权盗版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目前国外已开始广泛采用技术保护措施。本文作者认为,相较国外,我国对于3D打印技术应适当建立技术保护机制,同时也应注意不能滥用技术,要完善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制度。希望此观点对完善我国关于3D打印技术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近年来迅速兴起的3D打印技术沟通了比特和原子,将传统的复制技术扩展到二维和三维之间的异形复制,改变了传统制造业对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需求,由此可能掀起分散的、非商业化的知识产权侵权浪潮,减损版权人的预期市场利益。为了有效防范大量的分散侵权行为,3D打印厂商或版权人已经采取了诸如网络盒子等技术措施,极大降低了侵权风险,然而也有厂商或版权人滥用技术措施,采取给料限制系统等,不当扩张私人权利空间,限制公众自由获取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实现垄断利益。随着3D打印技术逐渐步入大众的日常生活,有必要合理设置技术保护措施的必要限度,明确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使版权人与使用者、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实现新动态平衡。

 

  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录音录像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降低了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成本,每一位消费者都可能未经许可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成为潜在的侵权人,这将损害版权人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建立在有限复制技术基础之上的传统版权法难以有效规制这种大量分散的私人复制和传播行为。

 

  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版权人的利益、遏制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美国率先于1992年在《家庭录音法》中将技术保护措施明确规定为合理维权手段,允许版权人通过采取技术措施有效控制版权产品的接触复制,同时禁止他人破坏技术措施或为他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设备或服务的行为。在1998年出台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下称DMCA)中对特定模拟设备和特定技术措施作了进一步规定。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要求成员国保护技术措施。随后强化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力度成为各国版权法改革的重点,各主要国家陆续修法,尽可能将新型权利管理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明确禁止规避技术措施,并提倡利用尽可能多的方式在作品传播的各个阶段强化保护。

 

  技术保护措施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接触控制措施,通过特定密钥、算法,或其他软件技术方法去限制他人对作品或计算机软件的打开读取。例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计算机运行系统,要求使用者通过合法的激活程序才能正常运行。另一种是版权保护措施,是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发行的技术措施。如Fabulonia公司针对3D打印机开发出了一种网络盒子,设计者通过网络盒子可以对文件加密并授权相应的打印机打印,因此用户虽能拿到3D打印实物却无法获取三维数字模型。又如,苹果公司在iBook(电子阅读应用程序)中应用了技术保护措施,里面下载的书籍不能被复制给其他读者。如果使用者破解了这些技术措施,无论是否是出于商业使用目的,均可认定使用者未经同意或未经法律允许使用了他人作品,直接视为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只是概括地规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但没有明确禁止向他人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虽然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技术措施明确禁止提供规避手段,但适用范围狭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八条首次对技术措施进行了完整的定义,消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范围过窄的弊端,明确规定了接触控制措施版权保护措施,还规定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或者服务

 

  不能滥用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是把双刃剑。技术保护措施入法作为数字时代版权扩张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容易被版权人滥用阻止公众接触公有领域的信息,可能侵蚀版权法所划定的合理使用空间。网络环境中的技术措施本身无法识别信息是属于专有领域抑或是公有领域,实行一刀切的保护不利于信息和知识的共享。

 

  滥用技术措施可能带来如下几个方面的危害。首先,版权人有可能利用技术措施控制超过保护期的或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当扩大私有领域,限缩了公众可自由获取的公有领域的信息范围。其次,通过技术措施限制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和对相关信息的使用,获取垄断利益。如3D打印机生产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开发个别参数指标很可能成为某市场运作的支配性设计,通过实施垄断行为获取垄断利润。常见的3D打印机材料验证程序就是支配性设计的一种。若输入打印机的材料无法通过程序验证,则3D打印机的系统控制程序将无法被正常启用,进而无法正常打印。3D打印机制造商借此强制消费者使用特定材料,变相实行捆绑销售,侵犯了消费者打印材料自由选择权,会引起公众的不满。然而,根据美国DMCA的规定,对作品进行有效访问控制的技术措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规避,因此消费者无法实行自力救济。最后,接触控制技术措施使版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等豁免制度形同虚设。可见,未加限制的技术保护措施可能导致权利人对信息传播的绝对垄断,应防止版权人利用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实现非版权法利益甚至非法利益,不能一刀切地禁止所有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完善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

 

  为了化解滥用技术措施的难题,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权,1998年美国DMCA规定技术保护措施的同时,也规定了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制度及更新机制。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的一般例外,该规定至今未变。该法规定了7种例外情形: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及教育机构尝试过其他获取手段都未成,为做出是否购买决定而接触版权作品;执法机关、情报机构和政府为发现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全隐患而进行调查、保护行为;反向工程;加密研究;未成年人保护;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为研究、调查、防范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而进行的安全测试。另一类是授权国会图书馆确定的临时例外,由国会图书馆通过行政立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法定程序每3年调整1次。从DMCA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临时例外的演变规律可知,临时例外的增删与新技术的应用如影相随。2015DMCA中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临时例外新增了规避3D打印机给料限制技术措施例外规定,当以使用替代材料进行3D打印为唯一目的,不存在获取设计软件、设计文件或专有数据等其他目的时,允许3D打印机的拥有者规避打印机中给料限制技术措施。这是3D打印等新技术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入渗透和广泛应用的产物,也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

 

  我国著作权法原则性地规定了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但没有规定一般例外的具体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4种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执行公务”“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测试,但对其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未做规定,且法律位阶较低。按照我国现行立法,上述3D打印机给料限制技术措施不属于允许规避的情形,受此限制的3D打印机消费者不得不被迫支付高额费用购买材料,打印机生产商因销售指定材料获取垄断利润,其他材料销售商公平竞争受到限制,这会导致社会各方利益失衡。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当前技术状况和社会需求,提高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情形的立法层级,并明确其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增加对规避3D打印给料限制技术措施行为豁免的规定,补充公众当前亟需的其他例外规定。鉴于图书馆、档案馆在人类记忆保有和信息传递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时也应重点补充图书馆、档案馆、软件开发者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宋智慧)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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