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维权 >
署名又起纠纷 “芈月”再战法庭
发布时间:2017/3/22 14:48: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电视剧《芈月传》自开播以来,收视率屡创新高,但其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屡见报端。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庭审现场,双方就电视剧《芈月传》宣传片花和部分海报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等是否侵犯原告的署名权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著作权属起纠纷


  2015年4月,《芈月传》小说作者、电视剧编剧蒋胜男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王小平、出品方花儿影视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鹿城法院)。


  蒋胜男诉称,其系小说《芈月传》的作者,同时系演绎作品《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编剧,依法享有署名权。被告花儿影视公司在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中并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侵犯其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2016年11月,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约定名词,“原创编剧”并未贬损蒋胜男的身份和贡献。蒋胜男主张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在电视剧《芈月传》、新闻发布会、新浪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在新浪微博、优秀作品申报书等处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侵犯其署名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蒋胜男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三大焦点需厘清


  近日,该案在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双方主要围绕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即以下三种行为是否侵犯了蒋胜男的署名权:花儿影视公司和王小平署名“总编剧:王小平”或者 “编剧:王小平、蒋胜男”;花儿影视公司和王小平未在《芈月传》片花和部分海报上注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和署名“编剧:蒋胜男、王小平”;花儿影视公司和王小平在新闻发布会与优秀作品申报书等非作品载体场合署名“总编剧:王小平”或者“编剧:王小平、蒋胜男”。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同蒋胜男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在前,王小平演绎改编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在后。但对于改进的程度以及两者的区别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蒋胜男主张,其已经全面履约向花儿影视公司按时、按质、按量提交了全部53集电视剧剧本,并收到了花儿影视公司审定合格支付的酬金。花儿影视公司在收到全部剧本后没有提出修改意见,随后违约与王小平等签订编剧合同。双方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第1.4条约定,花儿影视公司决定编剧排序的前提条件是其对接到的53集剧本提出修改意见,且经蒋胜男修改仍不能达到其要求至满意。即使合同条件成就,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决定的也只是同一层次之排名前后的“编剧顺序”,而不是不同层次之排名高低的“总编剧”与一般编剧。所谓“总编剧”,既非法律规范又无合同约定也非行业惯例,当事人如有争议应予改正。蒋胜男认为在《芈月传》电视剧及其剧本上署名“总编剧: 王小平”以及“编剧:王小平 蒋胜男”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


  王小平认为,花儿影视公司将其署名为“总编剧”未损害蒋胜男的署名权,优秀作品申报书、微博上的编剧介绍信息并非署名权的载体,优秀作品申报书上的署名顺序均是按照花儿影视公司已确定的署名顺序进行填报。


  花儿影视公司则认为,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与剧本贡献度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所以王小平署名“总编剧”的行为并未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此外,由于蒋胜男提交的电视剧剧本不符合要求,由花儿影视公司决定编剧署名的合同条件已经全面成就,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另外聘请王小平为编剧并且为其署名“总编剧”,同时,电视剧片头为蒋胜男署名“原创编剧”已经履行了署名义务。此外,根据现行法规,制片者无义务为编剧在影视剧片花、海报上署名。


  温州中院没有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


  编剧署名应约定


  《芈月传》近年来深陷各类纠纷,可以看出厘清知识产权归属,对于影视作品的重要性。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问题成为“芈月”再战法庭遇到的新难题。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鉴于电影作品的特殊性,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的署名权容易被忽视和受到侵犯。而在署名权纠纷,包括编剧署名权纠纷中,较多的是作者署名顺序的纠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指出,该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王小平创作的电视剧剧本属于演绎作品,即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演绎创作的作品。由此而完成的演绎作品《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应当既有蒋胜男的创作贡献,也有王小平的创作贡献。”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建议,对于最后的《芈月传》电视剧及其剧本的署名,为了符合法律规范和创作事实,恰当地反映两位作者各自的创作贡献,应当按照“谁创作,谁署名”的原则,署名顺序和方式应优先反映相关作者的创作贡献。


  “著作权不能简单理解为仅仅只是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应当全面理解署名权就是作者‘表明和彰显作者身份’和‘维护及保卫作者身份’的权益。”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张平认为,现有法律规定中只有“编剧”的概念和署名顺序处理原则,“总编剧”不是法律概念,需要进一步规制。此外,片花与影视作品的关系是作品与其缩写本的关系,而海报与影视作品的关系就是作品与封面页的关系,虽然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未对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明确规定,但二者符合署名立法的本意,应予以规范。娄 宁

 

  相关链接 :《芈月传》涉及的多起纠纷


  2015年9月,花儿影视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称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胜男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5年11月,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仍认定蒋胜男违约。但由于电视剧《芈月传》在一审判决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经公映,小说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已解除,停止发行的判项已不具备可执行性。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但本案纠纷因蒋胜男违约引发,故二审诉讼费由蒋胜男负担。


  2016年8月,王小平起诉蒋胜男及上海蒋胜男影视文化工作室侵犯名誉权两案、蒋胜男起诉王小平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三案合并审理,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2016年7月,花儿影视公司以侵犯其对《芈月传》电视剧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将编剧蒋胜男和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商、销售商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2000万元。本案正在审理中。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