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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专利纠纷 行政执法显优势
发布时间:2017/4/21 13:4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6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双骏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请求人VMI荷兰公司(下称VMI公司)认为被请求人广东省揭东县双骏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揭阳市双骏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双骏公司)侵犯其一件名为“具有翻边装置的轮胎成型鼓”(专利号:ZL01806616.X)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处理请求。2014623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正式立案,经过现场勘验、两次口头审理等程序,并制作了现场比对录像,于20154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具有与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责令双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对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14进行处理和回应。

双骏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双骏公司、VMI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仅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遗漏相关请求事项为由,撤销相关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不仅违背了专利权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愿,更将使行政相对人面临可能被加重处罚的境地,与行政诉讼法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和精神不一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双骏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专家指出,该案经历行政处理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专利无效及其行政诉讼等多个程序,充分反映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技术和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体现了专利行政执法主动作为的优势。在法律适用上,该案在行政诉讼中综合运用了民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专利行政执法及其行政诉讼有重要借鉴和参考意义。(冯   柳雁春)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曹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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