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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7/4/26 13:5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刑事交叉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诉讼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电子商务商业实践活动中所面临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判断与证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高危风险与有效措施、中美商业秘密法律比较和中日商业秘密法律比较、竞争法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在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针对这些热点与难点问题,学者、法官与企业负责人有何看法?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共同探讨碰撞出了怎样的火花?

421日,在201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第六分论坛上,来自法院、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嘉宾围绕“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重要性与日俱增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明确提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如今,无论是在大形势大背景下,还是在具体的实务中,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美国1939年《侵权法重述》、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1996年《经济间谍法》中都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且规定是深化发展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介绍,“美国1996年《经济间谍法》中对商业秘密保护对象进行了空前广泛的规定:‘商业秘密’用于指所有形式之财务、商业、科学、技术、经济、工程信息,包括样式、计划、汇编、编程器件、配方、设计、原型、方法、技术、工艺、规程、程序或代码,无论有形或无形,无论是否、或以何种形式——物理、电学、图形、影像或书写的,而被存储、汇集、记录。由此可见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也是与时俱进的。1934年颁布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只有反假冒条款。1991年版《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条款数量、规模与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差无几。经过改进完善,2015年版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全部翻译成中文达1万多字,占了该法条款的半壁江山。”张玉瑞说,从对中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内外对该领域的重视程度都是显而易见的。

“商业秘密是创新主体、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创新主体所拥有的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创新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会嘉宾认为。

难点多亟待解决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会出现许多民事刑事交叉的情形,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问题,这成为理论与实务中的一大难点问题。”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表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经侦教研室副主任宋利红表示:“公安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以下现状,即侦破了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受案数多,立案数、破案数减少;技术信息案件多,经营信息案件少;民事刑事交叉现象突出;专业性强,侦查难度大。而公安机关侦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则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定性难等侦办难点。”

作为企业代表,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煊苗也谈到,在实务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还有在实践中实用性怎么来认定、怎么样才算是带来经济利益、财务核算标准是什么、经济利益的产生方式是怎么样的、保密措施要到什么程度等界定难题。同时,还存在商业秘密泄露后怎么救济、怎么把损失降低到最低、法律似乎并没有给予企业足够的法律救济等救济难题。

“不仅如此,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以及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等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在发言中谈到。

正如与会的学者、法官、企业代表所言,在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存在种种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该遵循基本的原则。“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内容丰富、种类多样和特质差异的特征,必须依法合理确定刑事保护的裁判尺度,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刑事交叉法律问题时,要遵守刑法的一般性规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等。要严格执行定罪标准,依法进行保护。”张平认为。(吕可珂)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曹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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