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严治理 强化保护正当时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3/16 11:14:00

编者按:又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何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的力度,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打假维权能提供哪些帮助?企业又该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权利?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了3位专家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加强品牌保护 助推经济发展

 

  ——北京品牌智造规划设计研究院 郭占斌

 

  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代表着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升级方向。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建设,发展品牌经济,已成为新形势下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及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强品牌资产的保护,对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都明确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顺应我国自身发展新阶段、新需要的战略抉择,意义深远,需要各相关部门准确把握这一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加快制定出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努力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知识产权自身来讲,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各个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都有各自的特点。从保护手段上来讲,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这就客观上需要我们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品牌保护是一项综合工程,就企业而言,其中心工作在于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产品品牌,而产品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改良经营管理、改造生产技术。不管是企业的经营改良还是技术改造以及由此带来的产品质量提高所沉淀在商标上所形成的品牌,都与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密不可分。

 

  首先,品牌是通过企业生产、销售优质产品或其提供的优良服务慢慢积淀而成的,优质产品的生产更需要良好的管理、技术、设备、工艺等条件来保障,而优良的服务更需要经营者独具匠心的服务内容以及在企业文化蕴含下的服务方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就可能形成具有独特价值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以及企业文化和代表先进技术的专利。

 

  其次,品牌的载体是企业的商号及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企业通过长期提供质量稳定的优质产品或服务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和企业的商号成了这种稳定优质的保证,长此以往将在消费者中间形成品牌忠诚,那么这种商标或商号就具有了极大的经济价值,即市场上所称的知名商标或商号所具有的价值。企业创品牌所形成的前述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及商业信誉等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中专利、商标、企业名称的取得需要完成手续,而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本身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企业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市场上可能遭受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所有这些均涉及一定的知识产权策略。而在政府层面,政府提出的品牌战略要以培育企业品牌为目标,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因此其中很大一部分也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品牌竞争日趋激烈,品牌化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品牌保护不仅是企业的事,更是全社会的事情,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作为企业,要想成功地塑造品牌做好品牌防护工作,就必须动用整个社会的力量,包括传媒的力量、社会团体的力量、政府的力量以及消费者和法律的保护等众多力量,多角度全方位地当作社会系统工程来做,才会获得品牌经营的最终胜利,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加大惩罚力度 维护法治根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袁博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侵权赔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重罚,实现对恶性侵权者的示范性惩戒和对其他潜在的侵权者的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表明,之所以要引入这种制度,在于现实中很多侵权者抱着侵权了未必被发现,发现了未必被起诉,起诉了未必会败诉,败诉了未必会判赔,判赔了未必会重罚的侥幸心理,导致传统的法律规制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虽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发挥的效果仍然未能尽如人意,原因包括很多方面。首先,立法上尚未建成完整的惩罚性赔偿体系。目前,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明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只有商标法,而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权赔偿方面仍然沿袭了权利人损失”“侵权所得法定赔偿三种传统的计算方法。其次,即使是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商标法,在具体的赔偿计算方面设定的适用条件过高,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应用。一些学者的研究和统计表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主动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可谓凤毛麟角,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更是寥若晨星,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案例难寻”“难落地”“难起步甚至成为媒体报道和专业研讨的文章标题。再次,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和执法,我国仍然缺少丰富的实践,尚未形成足够数量的范例和经验。此外,很多企业在被侵权后畏于惩罚性赔偿所需要的较高举证成本,退而选择举证成本较低的法定赔偿计算方法,使得司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概率进一步降低;最后,部分消费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知假买假,导致很多品牌企业被侵权的现状更是雪上加霜。正是基于上述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不理想,各种侵权现象亟待惩治。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应当如何解决惩罚性赔偿目前存在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在立法层面通过法律修订完成惩罚性赔偿体系的统一建设。具体而言,在目前的立法基础上,借鉴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在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来的修订中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予以补充。可能是基于这一思考,一些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出了类似的呼吁和建议。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张近东就保护体育版权的问题回复记者称:由于体育赛事版权认定上无法得到学界的有效支持,因此在体育赛事维权的过程中,试图通过司法判例来确定体育赛事的版权非常困难;建议加大对体育赛事版权侵权人的惩罚力度,以几倍于正常购买价格的惩罚性力度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其次,对于已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商标法,在司法中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商标法关于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在第六十三条,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看出,要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第二,侵权情节在客观上是严重的;第三,计算方法是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乘以1到3之间某个合适的系数。但是,侵权人主观上的恶意、 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以及计算系数的选择方面都缺乏具体的立法指导和进一步解释,在实务操作中缺乏可行性指导,这导致权利人在举证上无所适从,法院自然也无法贯彻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理念。对于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和指导,另一方面也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再次,在立法、司法层面之外的市场实践层面,需要大力帮助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品牌环境。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第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形式进一步宣传、贯彻惩罚性赔偿的理念,并在举证要求、举证方法等方面对企业给出切实可行的指引;第二,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要使消费者明白知假买假的危害,促使更多的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商品,并能主动协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惩处恶意侵权行为;第三,广大的企业要不断总结维权的经验教训,掌握更多的维权技能,努力提高维权水平;第四,考虑到目前网络电商的销售量,亟待加强对网络电商和网络销售平台的知识产权宣传和有效管理。

 

  畅通维权途径 营造良好环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除了国家机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概有这么几种人对打假维权会有发自内心的动力:第一种人是消费者,消费者买到假货,或者因为使用假货而造成身体、财产的损害,会产生打假的动力;第二种人是权利人,权利人包括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和被冒用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假货横生会侵占权利人的市场,劣币驱逐良币,会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损失,会产生维权打假的动力;第三种人是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业,通过打假可以获得收入,甚至发财致富,自然会有打假的动力。

 

  消费者在因为买到假货而导致身体、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会产生打假的动力,但是多数情况下因为买到的假货价值不高,而维权花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感情成本很高,大多选择不了了之,少数会给消费者协会打个电话,连去消费者协会报案的动力都没有。只有权利人,多数情况下很积极。因为对于权利人来说,假货泛滥不但侵占它的市场份额,而且会降低他的产品的美誉度、砸牌子。所以,通过权利人的维权打假,可以起到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点法律知识很多人都知道了,这也说明了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事实指的是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缺少关键证据,法院将无法查明事实,权利人也将无法胜诉。

 

  维权的目的之一是让侵权人得到惩罚,怎么惩罚呢?赔偿权利人损失也是惩罚的一种方式,现在在某些案件中出现了加倍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情况,有利于权利人维权,有利于遏制侵权假冒。所以,应该提供证明权利人损失的证据和证明侵权人获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将成为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金额的依据。此类证据包括侵权人网站的后台数据、侵权人的账本、证明商品的价格网站截图、发票、权利人在特定市场上产品销售的变化的审计报告、侵权产品库存数量证明、工商部门的查处报告等。

 

  取证往往要在采取实际的维权行动之前,尤其是发生在网络上售假行为,因为侵权人一旦得到消息,第一时间想的就是消灭证据,而网络上的证据最容易被消灭,只需要点点鼠标就可以了。所以,建议在采取维权行动之前,先取证。

 

  互联网已经深入影响我们的经济与生活,很多售假都发生在网络上。对此,我国法律也进行了特殊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生了假冒侵权产品之后,权利人可以向网络购物平台发出通知,要求网络购物平台下架相关商品和网店。网络购物平台接到通知后,如果不下架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不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侵权的时候,网络购物平台一般会下架侵权商品甚至侵权店铺。

 

  为了指导权利人发出通知,很多网络购物平台在网页上说明了发出通知的方式和需要提供的证据,权利人可以根据网络购物平台说明的方式和证据发出通知。当然,权利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发出通知,关键是列明侵权网址、侵权商品、权利人权利证据等等信息。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责令停止销售等。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工商等部门有查处侵权、假冒产品的职责,权利人可以向这些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向法院起诉往往是最后的选择,当侵权行为严重并且权利人想获得赔偿的时候,就需要到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的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向哪个法院起诉,这就涉及到管辖的问题,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另外为了更好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把知识产权案件放到一些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本文篇幅有限,不能展开说明有关案件管辖的问题。如果权利人想通过司法的途径维权,要么委托专业的律师,要么就需要首先对法院的管辖问题进行一些研究。

 

  除了上面提到的四个途径,还有其他的途径,比如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对于严重的假冒行为,可以通过刑事的手段让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文字由本报记者王国浩、实习记者舒天楚采写)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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