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章程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6/12/13 15:17:00

中国知识产权报理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为保障理事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理事会的正常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中国知识产权报理事会是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发起创建,以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舆论宣传、维权保护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目标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统一管理、定向服务。

第四条理事会的任务: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相关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以知识产权业内专家为依托,联合新闻界、企业界、法律界有关单位、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为会员提供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宣传、咨询、培训、维权等服务,提高会员的知识产权创新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促进会员单位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理事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真诚合作、服务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活动,为会员创造有效的咨询服务、学习交流、共谋发展的机会和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共赢,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为会员知识产权建设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会员单位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内设秘书处及专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相关人士安排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任命。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选聘。

秘书处职责:

1. 负责理事会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与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的事务性协调工作;

3. 制定理事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发展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 积极完成与会员单位相关的各项服务工作。

专家委员会职责;

1. 负责与会员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

2. 为会员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

3. 参与并协助会员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

    第八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区域或行业分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内资、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等均可自愿参加,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遵守本理事会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获得会员单位证书及标志牌;

(二)享受理事会提供的新闻宣传、法律维权、业务咨询、专业检索及各类相关培训等服务;

(三)参加理事会举办的各项重大社会活动;

(四)向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

(二)积极组织参加理事会举办的各项社会活动;

(三)积极树立并维护理事会的良好形象,为理事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入会期间及退会之后均不得以理事会一员的名义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以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缴纳会费,并获得本报公告为入会标志。

第十五条理事会向入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及会员标志牌。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需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退回证书及标志牌,并以本报发布退会公告为标志。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理事会经费主要来源为社会资助;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会费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理事会的发展,以及为会员提供的培训、研讨等各项相关服务;举办理事会会员年会;其他需要支出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每年享受的具体服务见《理事会服务细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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