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赠出后,复印件展览权归谁?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6/20 17:39:00

  编者按:近日,天津一中院就画家段继夫诉天津烤鸭店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天津烤鸭店侵犯了段继夫涉案作品《年年有鱼》著作权的展览权,判令天津烤鸭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万元。一方是画作原件的受赠方,一方是画作的创作者、赠与者,双方却因画作复制件的公开陈列而闹上了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就画家段继夫(曾用名段纪夫)诉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烤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天津烤鸭店侵犯了段继夫涉案作品《年年有鱼》著作权的展览权,判令天津烤鸭店立即停止其在烤鸭店内公开陈列涉案作品《年年有鱼》复制件,天津烤鸭店赔偿段继夫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万元。


  由于此案涉及的是美术作品原作被赠予他人后,受赠人是否享有该作品复印件的展览权等法律问题,此类争议并不多见,因此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复制件引纠纷


  知名画家段继夫曾创作过漫画作品《老马正传》等多部耳熟能详的作品,1992年1月,其为天津烤鸭店创作了美术作品《年年有鱼》,落款为“段纪夫和老马谨贺”,并标明了“天津烤鸭店惠存”。创作完成后,段继夫将该作品赠送给了天津烤鸭店。


  2008年,天津烤鸭店将该作品以1:1的比例复制为铜板作品,悬挂于其经营的烤鸭店内。此后,段继夫以天津烤鸭店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津烤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烤鸭店侵犯了段继夫涉案作品《年年有鱼》的展览权,判令天津烤鸭店立即停止其在烤鸭店内公开陈列涉案作品《年年有鱼》复制件,天津烤鸭店赔偿段继夫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天津烤鸭店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


  天津烤鸭店上诉称,其并非公开将涉案作品陈列于经营场所。天津烤鸭店属于办公、经营混合的场所,涉案作品摆放的位置在会计室的旁边,属于办公区域,该区域鲜有人出入、逗留。虽然该层仍然有包间,但顾客从电梯进入时,根本看不到涉案作品。展览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天津烤鸭店对涉案作品的摆放仅针对特定的少数工作人员,不能称之为展览,故并未侵犯段继夫的展览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继夫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将涉案作品赠与天津烤鸭店后,天津烤鸭店即为涉案作品的所有权人。虽然涉案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天津烤鸭店,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涉案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仍然由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故天津烤鸭店公开陈列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段继夫的著作权,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天津烤鸭店是在复制涉案作品后公开陈列该作品,该复制行为仅仅是公开陈列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而属于传播范畴的展览才是主要目的,天津烤鸭店的复制行为不以直接获利为目的,故天津烤鸭店并未侵犯段继夫作为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复制权。


  慎使用免侵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烤鸭店在获赠美术作品原作后,自行复制又悬挂后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及展览权,此类争议并不多见,因此颇受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故美术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该案中,天津烤鸭店享有涉案作品原件所有权,亦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但天津烤鸭店因涉案作品原件损毁,而将复制件作为原件陈列于公共场合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认可,故侵犯了段继夫的展览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建坤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可,在他看来,法律意义上的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从构成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来看,首先,天津烤鸭店将段继夫涉案作品的复印件摆在店里属于涉嫌侵权的行为;其次,损害事实是段继夫对公开陈列涉案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受到损害,再者,行为和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关于过错,天津烤鸭店属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从整个案件来看,天津烤鸭店的复制行为仅仅是公开陈列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将复制品展览才是主要目的。据此,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


  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避免此类争议?李顺德表示,画家在将自己的美术作品赠与或出售给他人时,要提醒受赠方或买方美术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受赠人不能随意行使他人的著作权等权利。此外,莫建坤还建议,受赠方或买方应从作品作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作品作者的权益,在这个基础上因一些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公众的利益而对作者一些权利行使有所限制,故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抱着尊重作者的态度,多站在作者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避免类似的纠纷。(郑斯亮)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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