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额为何越来越高?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7/14 16:08:00

  自去年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开始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已有多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超过千万元。比如,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恒宝公司诉握奇公司U盾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判令握奇公司向恒宝公司赔偿5000万元,其成为该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2017年5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腾讯公司诉暴风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认定暴风公司未经授权在暴风网站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前6期节目,构成侵权,须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6万元,单期节目赔偿金额达101万元,不仅远远超过了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也创下了北京市综艺节目侵权案中单期节目赔偿额的新高;自去年以来,《梦幻西游》的运营商网易手游开展了多起维权行动,其中在两起案件中均获赔1500万元。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超过千万元开始成为常态,那么,判赔金额为何快速增加?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市场的认可。以版权为例,主流视频网站大量采购正版视频,推动优质资源的授权费不断上涨。许可费提高了,损害赔偿金额自然水涨船高。二是国家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商标法率先将法定赔偿最高额提高到了300万元,同时还引入举证妨碍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确定赔偿金额。三是原告举证能力增强,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力度加大。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查明了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及单位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此为依据确定了高额赔偿金。


  判赔金额提高有利于鼓励创新,并震慑潜在的侵权行为人,笔者认为,法院需要理性判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在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应依法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比如,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一是侵权人系恶意侵权;二是侵权情节严重;三是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若以上三者均不能确定,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二,不能简单地将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获利等同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考虑知识产权对获利的贡献率。第三,在能够确定侵权商品销售量的情况下,应根据合理的利润率确定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案件及侵犯商标权案件也可参照上述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利润没有扣除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由于上述三项费用在企业正常支出中通常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故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常常有很大的差距。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金额,对被告而言具有惩罚性。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填补损害为主、以惩罚性赔偿为辅,故一般应按照营业利润计算赔偿金额。(邵 勋)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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