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诉“小茗同学”侵权案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7/17 11:31:00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理由如下:其一,两款造型均是卡通人物,构图比较简捷,“小明”大头小身,头部造型在整个构图中占有很大比例,身体造型变化不大;“小茗同学”则仅有头部造型,故可把两者头部造型的对比结果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依据。其二,涉案的“小茗同学”共4款造型,“小明”则包括一系列造型,但两者的人物造型构图规律基本一致,即在基本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等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其三,经对比,“小茗同学”造型包含了“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但在局部细节上有所变动。


  法院认为,“小明”文化现象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创作同种风格的作品时应对在先的作品进行合理的避让。该案中,“小茗同学”人物造型系在“小明”造型基础上改变、添加部分细节完成的,并没有改变“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从整个造型来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二审法院认为,在比较两卡通形象由线条、色彩等要素组成的造型表达上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由于两者体现的画面主要是卡通形象的头部,故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对其头部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而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对。两形象在头发造型、光影效果、眼睛、耳朵、鼻子、嘴巴造型、面部表情等方面存在的诸多不同和差异更符合视觉所看到的客观实际。因此,“小茗同学”卡通形象并未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