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牛的烦恼,何解?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7/21 16:04:00

  编者按:近日,功能饮料界的翘楚中国红牛深陷“商标的烦恼”。继2016年底因商标侵权事宜被告上法庭后,7月12日,中国红牛最大的包装商奥瑞金发布公告称其被泰国天丝告上法庭,这意味着,泰国天丝不仅要将中国红牛商标权属收回,连包装商也不放过。中国红牛商标事件发生后,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其与加多宝的发展极为相似,都是“借用”商标借出了麻烦。


  近日,商标领域又有大事发生,功能饮料界的翘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深陷“商标的烦恼”——继2016年底因商标授权事宜被诉至法院,7月12日,中国红牛的包装罐供应商奥瑞金包装集团(下称奥瑞金)发布公告称,其接到法院通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已经将其列为被告。这意味着泰国天丝不仅要将许可给中国红牛使用的商标收回,而且连中国红牛的包装罐供应商也要“一网打尽”。


  “虽然此事还未有定论,但中国红牛的‘烦恼’再次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在使用授权商标过程中,企业要逐渐培养出自己的品牌,提升商标品牌意识,防止为他人作嫁衣裳。”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缘起“红牛”商标


  泰国人许书标是“红牛”品牌的创始人。1966年,许书标的工厂推出了一款“滋补性饮料”,“红牛”品牌正式诞生。资料显示,这一品牌投入市场两年后,便成长为泰国最热卖的功能性饮料之一。1984年,泰籍华人严彬在泰国创办了华彬集团;1995年12月,华彬集团与泰国红牛、泰国天丝在中国合资成立了中国红牛,并拥有了“红牛”商标在中国的经营权;1996年2月,中国红牛以一句“红牛来到中国”,首次在央视春晚广告中亮相,开始为更多中国消费者所熟知;2014年,中国红牛年销售额突破200亿元,在功能饮料市场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按照这样的趋势,严彬和他的中国红牛将一路顺风顺水。然而,事情却未沿着相应的轨迹发展。2016年底,中泰企业就“红牛”商标的归属掀起了轩然大波。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双方的商标授权日期截至2016年底。今年6月,泰国天丝对外表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严彬并未拥有“红牛”品牌归属权甚至所有“红牛”商标等一系列知识产权,自20多年前将红牛饮料首次引入中国时,泰国天丝就一直致力于扩大“红牛”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


  “很多业内人士直指中国红牛自获得商标授权后在国内的急速发展,像极了同样深陷商标纠纷的加多宝。因此,‘红牛’商标的续约问题引人关注。”宁立志说,中国红牛与泰国红牛、泰国天丝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尽管该商标经过中国红牛长期使用后价值有所增加,但也应尊重合同,遵守契约精神,双方应通过协商来探讨续约事宜。


  在“红牛”商标悬而未决期间,华彬集团推出了功能饮料品牌“战马”,目前已经在部分区域销售。有分析人士指出,推出新的品牌,可能是希望打造一款可以代替“红牛”的产品,防犯“红牛”商标授权到期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包装应归何处


  就在中国红牛因商标而烦恼不休时,另一市场主体奥瑞金也被卷进这场风波。泰国天丝将奥瑞金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奥瑞金停止伪造、擅自制造其“红牛”“REDBULL”及图形等注册商标标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该诉讼使得奥瑞金将公司股票停牌。


  据了解,1997年奥瑞金创立之时便给中国红牛做包装罐,2012年至2016年,奥瑞金的净利润从4.05亿元飙升至11.54亿元,这5年中,最高的年份同比增长51.65%,最少也增长了13.47%;更为重要的是,从2008年到2016年,中国红牛对奥瑞金的采购金额从7.71亿元增长到49.75亿元,飙升6.5倍。在法律层面,2012年2月,奥瑞金与中国红牛续签了合作协议,并将合作期限延长为10年。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中国红牛应优先向奥瑞金采购包装罐,并尽量保持采购量每年均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奥瑞金应优先为中国红牛提供配套产能,优先保证中国红牛的用罐需求。由此可见,中国红牛之于奥瑞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


  然而,中国红牛商标事件发生后,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其与加多宝的发展极为相似,都是“借用”商标经营,通过长期的品牌培育和营销推广取得良好业绩,之后又深陷商标授权到期的危机。此外,二者在经营之初都自己设计包装,加多宝采用与“绿盒王老吉”不同的红罐包装,而中国红牛也采用了与泰国红牛不一样的包装。


  那么,中国红牛的包装到底应该归属何处?宁立志告诉记者,我国在工商业标志的相关权利方面,商标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商标制度;我国现行商标法虽对未注册商业标志的保护有所强化,但对商号、企业名称、包装及其他标志的保护,没有纳入统一的保护模式。“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将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商标专用权’改为‘商标’,这意味着未注册的商业标志也将纳入保护范围,这对中国红牛而言无疑是个利好。因此,我认为,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中国红牛是可以继续使用该包装的。”宁立志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被授权方不能过度依赖授权商标,而应努力打造自身品牌,进而在授权商标物归原主后,自身品牌可以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唯有此,才能避免为他人作嫁衣裳。”(本报记者 李群)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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