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开源软件许可协议既构成侵权也构成违约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8/1 10:01:00

  编者按

 

  通过主张版权的方式请求保护开源软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维权方式。近期,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定,根据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发布软件的版权人,既可以依据合同违约也可以依据版权侵权向不遵循许可协议的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开源软件发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将更为灵活,许可证接受人在使用开源软件时要严格遵守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本文对这一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对国内开源软件权利人维权、使用者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借鉴。

 

  违反开源软件许可的纠纷目前在国内较少发生,我国司法实践也罕有对该问题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随着开源软件的广泛应用,违反开源软件许可的法律后果需要予以明晰。美国法院在近期审理的阿缇菲克斯(Artifex)诉韩康(Hancom)案中,对违反开源软件许可协议作出定性,根据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发布软件的版权人,既可以依据合同违约,也可以依据版权侵权提起诉讼,两种诉因不必然发生竞合。

 

  开源软件具有双重许可模式

 

  原告阿缇菲克斯(Artifex)的业务是开发和许可软件,其软件用于解释Adobe PDF(便携式文档格式)文件和其他页面描述语言文件。原告的Ghostscript软件不是Adobe系统开发的,但应用广泛。为了研究和开发这一软件,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以改进和更新。原告以双重许可证模式发布该涉案软件,其不仅提供了商业的许可证,也为公众提供了有条件的开源软件许可证GNU GPL。如果用户根据GNU GPL许可证的条款免费使用Ghostscript,使用者必须遵循特定的开源软件许可证的要求。如果用户选择购买商业许可,就可以自由地使用、修改、复制或者发布,而无需受到 GNU GPL许可证条款的限制。

 

  被告是一家韩国软件公司,开发的是韩文软件,其于2013年开始就将原告的涉案软件编写入其韩文软件之中。由于被告并未购买商业许可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应当属于根据GNU GPL许可证的使用。根据GNU GPL第九章的规定,用户要接收或运行该程序的副本,该许可证并不是唯一途径,但是只有遵循该许可证的条款,才能传播和修改作品,如果不接受该许可证的条款而实施以上行为,行为人将构成版权侵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选择商业的许可模式,其传播以及修改作品的行为属于GNU GPL许可证涉及的内容,因此要遵循许可证的条款。此外,被告在网站上也表示自己是根据GNU GPL许可证使用涉案软件。而被告事实上并未遵守GNU GPL的主要条款,将Ghostscript编写入其韩文软件中,但没有向最终用户披露GhostscriptHancom软件的一部分这一信息,而且被告发布软件时也未根据GNU GPL许可证的要求附随相应的源代码。

 

  原告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和版权侵权。被告辩称:其一,GNU GPL许可证并不构成合同,因为被告从未签署过,双方未达成合意,因此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二,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问题应当优先(preempt)适用联邦版权法,而原告不能根据州法主张违约;其三,被告是在美国以外进行软件开发的韩国公司,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在美国境内进行的,因此不能根据美国联邦版权法主张损害赔偿。

 

  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的杰奎林·斯科特·科利法官驳回了被告的主张并指出:针对违约主张,原告软件的许可模式共有两种,既然被告未购买商业许可证,就意味着其不属于根据商业许可证进行的软件修改、传播等,而是根据GNU GPL许可证在使用涉案软件。被告未支付商业许可费,导致原告不能获得商业许可费的收益,又未遵循GNU GPL许可证的要求,弱化了其后续根据公共软件制度进行软件研究与开发的能力,给原告带来了损害,因此原告有权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笔者认为,该案并不存在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原告在主张版权侵权的同时,也可以主张违约。当版权法优先于州法时,权利人则不能根据州法而主张合同违约。美国版权法第301条对于优先规则的适用设立了两步测试法:首先,原告主张的权利客体属于版权法的范围;其次,根据州法所授予的权利等同于联邦版权法所赋予的专有权利。双方的分歧点在于第二个要件是否满足。对此,法院指出,被告主张其行为的发生地不在美国境内,而版权法不能控制域外侵权行为,根据联邦版权法并不能规制这一域外行为,也就意味着版权法与州法的规范对象并未重合,所以该案中原告同时提出两项主张是可行的。

 

  许可证可构成有效合同

 

  通过主张版权的方式请求保护开源软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开源软件的开发与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软件的自由流通,通过人类的自由使用,促进软件业的高速发展。为了开源软件的发展与广泛传播,许多发布者都放弃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让大家共享智慧资源。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发布开源软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许可协议条款,保障公众能够充分接收到软件的现有信息,包括源代码和权属信息。软件版权人公开源代码,且在许可证接受人遵循许可协议的前提下不主张版权,这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版权利益。开放、自由和共享是开源软件的理念,软件版权人以许可证的方式允许使用人在遵守许可限制条件下,自由使用、复制、改编、再发布软件。开源软件的权利人不但没有完全放弃版权,而且还可通过开源软件许可证寻求合同法的保护。

 

  在该案中,法院作出的裁决结果表明,基于GNU GPL或者其他开源软件许可的软件版权人,对不遵循许可证条款的行为人,既可以主张版权侵权,也可以主张合同违约。开源软件的许可证内容可以构成软件发布人与许可证接受人之间的合同。以开源软件许可方式许可软件的原告,可以有更多的渠道来起诉和要求赔偿,保障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可以更加灵活地行使其权利,如果被告以其未在美国境内实施涉案行为提出抗辩,原告可以依据合同法对其主张违约赔偿,这将导致被告无法再以领土或管辖权限制作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保护伞。这样可以充分保障开源软件开发人的权利,保障其研发热情,促进开源软件的创新,也能最终促进整个社会软件产业的繁荣。而为了避免在使用开源软件时构成版权侵权或合同违约,许可证接受人必须施以更高的注意力,遵循开源软件许可证规定的条款。(华东政法大学 宋晓姗 阮开欣)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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