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浅析

文章来源: 中国工商报网
发布时间: 2017/8/15 10:50:00

  意大利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机构

 

  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AGCM)。意大利《竞争与公平交易法》第二编明确规定了竞争主管机构的设立与职能:竞争主管机构是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其总部设在罗马,该机构的委员会是由意大利上下议院议长联合提名和任命的集体机构。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4名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政府和国会的干涉。主席承担主要的机构责任,4名成员必须从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最高上诉法院、经济或法律专家或是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且声誉好的企业董事中选任。竞争主管机构成员任职不得超过7年,不得连任,任职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或咨询活动,不能成为公共或私人实体的领导或雇员,或担任其他公共职务。公职人员在其担任竞争主管机构成员期间应暂时离开其公务员职位。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再经由经济发展部认可生效。

 

  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为独立于政府的准司法机构,编制约200人,下设反垄断总司、消费者保护总司和利益冲突总司3个主要职能部门。该局的执法权力包括:调查权、处罚权、一般调研权和建议权。调查权即指竞争局在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或接受投诉取得案源后,便可以展开调查,以决定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权力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即指某类垄断行为经过调查表明构成违法后,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一般书面通知要求当事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采取措施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以视情况处以罚款,处罚权是该局最强有力的权力。一般调研权即指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以对价格变化情况、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一般性的调查研究,据此提出竞争是否被阻碍、限制或扭曲。建议权即指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有权将立法措施、有关权力人士(主要是指总理或部长)或机关扭曲竞争的情况告知国会和总理并提出建议。

 

  意大利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意大利的《竞争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竞争和公平交易法》《误导性广告和比较广告法》《利益冲突法》。其中,最主要的是1990年10月实施的《竞争和公平交易法》(第287/90号法律),该法于2013年进行修订。意大利采取合并式立法方式,将现行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竞争和公平交易法》中,主要规制以下行为:

 

  自由竞争协议。该法禁止任何对国内市场或国内市场某一实质部分中的竞争产生明显的限制、阻碍或扭曲影响的协议。这些协议包括直接或间接固定购销价格或其他合同条款;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渠道、市场进入、投资、发展技术或改进技术;分割市场或资源供给;以明显差别的条款区别对待交易相对人,使某些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附加与合同没有任何必然联系的其他义务。根据该法规定,限制自由竞争协议是无效协议。这一规范用于所有行业,如同一地区的律师统一收费标准、驾驶学校统一价格,也被认为属于限制竞争的非法行为。但排除一些行政性机构的行为不受此规范约束。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法禁止一个经营者或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国内市场或国内市场某一实质部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施加不公平购销价格或其他不公平合同条款;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渠道、市场进入、投资、发展技术或改进技术;以明显差别的条款区别对待交易相对人,使某些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附加与合同没有任何必然联系的其他义务。

 

  经营者集中。根据该法,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多个经营者合并;控制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个或多个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或资产、缔结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一个或多个其他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两个或多个经营者建立新的合资企业。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的界限(被兼并的企业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或者新成立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亿美元)时要报经主管机关批准。2013年,《竞争和公平交易法》的修订将并购前备案临界值改为:一是在意大利并购的营业额总额(包括并购方和被并购方)超过4.68亿欧元;二是被并购方意大利总营业额超过4700万欧元。该临界值会根据每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作出调整。

 

  当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对于以上行为调查终结认定违法后,书面要求当事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行政罚款。对拒不采取措施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以处以涉案营业额10%以下的罚款。对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和违法事件长短处以确认违法行为前一财政年度营业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作出最长停业30天的处罚。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重新处以罚款。企业拒绝缴纳罚款的,罚单将转至财政部,成为该企业的税负。

 

  凡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提供资料义务,而当事人拒不提供或做虚假提供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有权予以罚款处罚,充分捍卫了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调查权的严肃性和适当的强制性。

 

  对于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由法院予以刑事处罚。

 

  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反垄断调查程序

 

  作为意大利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构,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有权自行或者在其他公共机构、利益相关方或者消费者保护协会组织的提请下或者是应经济发展部长等行政官员的要求下进行垄断调查。在调查结束后,通过公开听证方式作出裁决,对违反相关法律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或者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具体程序如下:

 

  调查程序。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以根据自行掌握的资料信息启动调查程序。另外,任何公共机构、利益相关方或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向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提起垄断调查申请。在某些商业领域,如果存在影响贸易发展、价格或其他可能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情形,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既可以主动开展案件事实的调查工作,也可以应经济发展部长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长的要求,对案件开展调查。调查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应将启动调查程序的事实通告案件相关方。案件相关方或其法律代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提交情况陈述书,并且可以在调查程序终结前的任何时候,自行或通告律师向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提交补充说明或陈述。同样,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也可以在调查程序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要求案件相关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信息。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印被调查人的财务账簿、记录等资料。此外,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还可以提供专家报告、经济和数据分析,或就调查中的某些问题咨询专家意见。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对当事人负有保密责任,即使向政府也不可以泄露。在企业并购案件中,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自收到当事人报告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决定进行调查的,调查程序必须在45日内结束。在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误导性广告案件中,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以自行决定调查时限。误导性广告案件的调查程序必须有举报才能开始。举报人可以是受误导广告损害的竞争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是经济发展部或其他任何公益性机构。举报的材料必须载明举报人、事实以及认为违法的理由。

 

  听证程序。案件调查结束后,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召集被调查人进行最后听证。在听证会上,负责调查的业务部门主管要到场说明调查结果,被调查人对此提出意见并作质证,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出席听证来决定案件调查结果。委员会作决定通过投票方式进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委员会根据行为的违法情节予以罚款,并按违法公司的营业额决定数额多少。如果违法人受到处罚后仍然不停止违法行为,委员会有权再作罚款处罚。对屡次违法者,委员会有权作出最长停业30天的处罚。

 

  公告程序。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应当于作出行政决定后20日内,在由总理办公室发出的特别公告中予以公告。此外,在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认为适合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特别公告中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告。

 

  诉讼程序。对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地方行政法庭起诉,不服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国家工商总局国际合作司)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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