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尼斯诉奇瑞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奇瑞赔吉尼斯212万元

文章来源: 南方网
发布时间: 2017/9/6 17:20:00

  9月5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对外公布,该院于近日,对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下称“吉尼斯”)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称“奇瑞”)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佛山市中级法院(下称佛山中院)认定奇瑞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


  吉尼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商标属侵权


  据悉,吉尼斯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出版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在纪录认证方面享负盛名,吉尼斯的“吉尼斯世界纪录”等注册商标也拥有较高知名度。


  而吉尼斯发现,奇瑞自2014年4月10日起,在佛山等国内多个城市举办了多场名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的大型商业活动,并在官方网站及第三方网站均发布了有关此活动的宣传推广信息。其中,活动现场和媒体宣传都大量使用了与吉尼斯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吉尼斯”“GUINNESS”等标识。


  此外,奇瑞广告宣传中还使用了“曾经,奇瑞公司以自主汽车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奇瑞艾瑞泽7和奇瑞特技车队一起,再次代表中国挑战世界!”等用语。


  吉尼斯认为奇瑞擅自将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于挑战世界纪录的商业巡演活动,与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并且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发送律师函和多次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吉尼斯向佛山中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奇瑞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奇瑞:未对“吉尼斯”进行商标性使用 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6年7月,佛山中院公开审理该案。面对吉尼斯提出的质疑,奇瑞一方表示涉案活动是由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同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及实施,自己并非活动的组织方和实施方。而且涉案巡演活动未对“吉尼斯”等词进行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纪录’之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奇瑞一方在庭上辩称。


  此外,奇瑞还强调,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现场突出标示了“奇瑞”等汽车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而作为国内知名汽车品牌,奇瑞具有较高市场声誉,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目的和必要,也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吉尼斯的企业名称为“GUINNESS WORLD RECORDS”,但“吉尼斯”或“GUINNESS”均非其企业名称,吉尼斯主张中文“吉尼斯”为其企业字号并没有依据。涉案活动对“吉尼斯”等词的使用是对被诉侵权标识在通用化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不是商标性或企业名称化使用,故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审:涉及四大焦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围绕奇瑞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大点。


  根据奇瑞在其官方网站上对涉案活动的专题介绍和活动现场等相关证据显示,奇瑞实际上是涉案活动的主办方,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同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故法院认定奇瑞在佛山等16个城市的涉案活动中实施了被诉侵权标识行为。但由于宜昌等另外3个城市的活动,与上述16个城市举办的活动差异较大,且奇瑞的官方网站和当时签订的合同均未显示奇瑞在该3个地点举办过相应活动,故法院对吉尼斯提出奇瑞在该3个城市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确认。


  同时,奇瑞的官方网站显示有含“GUINNESS 我是吉尼斯 CHANLLENGERS”、“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字样的海报,以及“我是吉尼斯”为名的栏目,再加上“奇瑞在线”网站上也使用了“挑战吉尼斯”等字样和前述涉案广告用语。


  因此,法院认为奇瑞实施了在官方网站和“奇瑞在线”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同时在“奇瑞在线”网站还发布了被诉侵权广告用语。


  法院认为,涉案活动是为了宣传、推广奇瑞的品牌或汽车而举办的商业活动,奇瑞在涉案活动、官方网站、“奇瑞在线”网站上使用包含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吉尼斯”“GUINNESS”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此外,吉尼斯第1744886号“GUINNESS WORLD RECORDS”、第2024454号“吉尼斯”和第2024455号“吉尼斯世界纪录”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包括组织挑战赛、制作及展示有关世界纪录的竞赛或表演等。故法院判定奇瑞公司侵犯了吉尼斯公司上述3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另外,吉尼斯主张奇瑞突出使用吉尼斯企业字号的行为,以及在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广告用语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来判定奇瑞赔偿吉尼斯212万元


  由于奇瑞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吉尼斯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奇瑞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根据吉尼斯举证,吉尼斯单场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约为6万元,故奇瑞在全国16个城市举办涉案活动对吉尼斯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96万元。


  除此之外,有关证据证明奇瑞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故法院依法以经济损失96万元的2倍来确定奇瑞应向吉尼斯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92万元,加上吉尼斯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奇瑞应向吉尼斯赔偿共计212万元。


  最终,佛山中院判决奇瑞公司立即停止在巡演活动及相关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和广告用语,同时需在汽车之家网站及《汽车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212万元。


  据悉,该判决出炉后,奇瑞公司一方已经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移交广东高院。(唐梦 吕慧敏 郑正坚)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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