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雾围城》案一审有果 匪我思存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9/29 15:44:00

  备受关注的知名网络作家“匪我思存”作品《迷雾围城》维权案一审有果,原告“匪我思存”虽一审获赔,但仍不服一审判决中的某些决定,已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匪我思存诉称,其在2010年1月至10月,创作了小说《夜色》,后更名未《迷雾围城》,并于2011年5月出版实体书。北京记忆坊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记忆坊)经授权获得该小说的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转授权等多项权利。2011年3月15日,记忆坊与被告紫晶泉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将小说《迷雾围城》的改编权等权利授予该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截至2016年3月14日。然后,原告在2016年3月发现,包括紫晶泉公司等在内的7家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才开始拍摄由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该剧改编及拍摄工作在许可协议期满前未完成。7被告超过授权期限后未重新获得授权。因此,7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和放映权等多项权利。


  对于记忆坊和匪我思存的指责,7公司不予认同,并辩称,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系7被告联合投资拍摄,7被告将涉案小说改编为涉案电视剧剧本,源于原告的授权。在历经多轮剧本改编后,7被告在2015年12月举办该剧的拍摄启动仪式,并于2016年2月28日完成剧本改编,并于2016年通过电视剧制作备案公示。据此,7被告对涉案小说的改编行为系获得授权的合法行为。此外,7被告曾于2015年12月举办了涉案电视剧的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原告的工作人员受邀参加,由此可知,原告对电视剧的改编、拍摄由过程早已知晓,而且以实际行动表示认可与支持。既然已获得授意,7被告的行为不应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完美时空公司等7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摄制权的侵权,并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但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停止侵权主张未予支持。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由于原告方相关人员在合同期内受邀参加被告主持的《迷雾围城》改编摄制为《人生若如初相见》电视剧启动仪式,视为原告方默认并放任被告方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由于被告已投入大量资金,判令停止侵权,将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再者,判令停止侵权将会文化资源浪费,且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在认定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判令停止侵权。


  原告方委托的二审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认为,原告方是在双方存在合约履约期间基于合同约定参加项目启动仪式,并非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所参与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期间发生的“默认并放任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另外,被告在明知授权马上到期的情况下,才开机拍摄,被告所投资金很大一部分是在侵权期间投入的,被告存在故意违法侵权之主观恶意。对为侵权行为所投入或产生的利益显然不适于与原告方合法利益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因为适用利益平衡原则的前提是双方均存在合法利益予以保护。此外,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象应是不特定多数公众,所涉及利益也应是不特定多数公众利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由《迷雾围城》改编所涉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未拍摄制作完成,所投入资金亦是七被告之持有的资金,即使拍摄完成,但一部电视剧是否商业使用,如发行等,无论如何不能与公共利益等同。一审法院将涉案七被告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缺乏法律依据。


  王国华律师表示,原告方在上诉中提出三项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 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由《迷雾围城》改编所涉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的宣传、制作、拍摄、播放、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侵犯著作权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万元。(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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