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知识产权制度概览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0/13 8:15:00

  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至今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且代表了世界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趋势。

 

  二战结束后,德国的发展重心再次回到制造业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沿用了之前的知识产权法律,还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虽然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时间晚于英美等国,但德国一向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积极推动者与参与者,这与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密不可分。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德国工商业的主要利润已经越来越依靠海外市场,特别是机械制造业和制药业。

 

  德国的知识产权法以民法典为基础,形成了对工业产权、著作权等多方面保护。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可授予专利、商标等的保护客体和发生侵权时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发明人的正当权益,在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中专门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条款,一旦确认侵权,地区法院有权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侵权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并且如果在确认有嫌疑的情况下,不仅侵权产品,甚至侵权人的其他产品也可能被禁止在德国出售。这为执法部门的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请求人的请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结合了民法、刑法的内容,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确权部门,并且在立法上对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仿造成品成本的降低,侵权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因此,德国也在加快修订完善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期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

 

  在司法保护方面,德国的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五个系统。专利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因此其适用于普通法院系统。专利案件依其性质而划分为无效、异议案件和侵权案件。对于不同性质的专利案件,应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设有专门的专利法院,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法律事务部的审理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申诉。专利法院负责专利无效、异议等案件的审理。专利法院由技术委员和法务委员组成,以保证其专业性。专利法院分为申诉判决委员会和无效判决委员会。申诉判决委员会主要负责因专利申请驳回、不许可专利等提起的申诉。无效判决委员会主要负责因专利无效异议、强制许可等提起的申诉。不服专利法院的判决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在海关保护方面,德国海关有权查扣、没收涉嫌侵权的产品,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一环。德国海关体系由高、中、低三级单位组成。联邦财政部是德国海关最高领导机构,8家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为中层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的海关总局为基层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德国海关的主要任务是对境内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的查扣工作,阻止主要来自国外的假冒商品进入零售领域,为工商业界提供法律保护。主要执法方式有:按欧盟法规查扣、按德国法规查扣。德国法规查扣方式中,海关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查扣。欧盟法规查扣方式中,海关可以依据申请进行查扣。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扣,即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只要有足够的侵权嫌疑,海关仍然可以进行查扣。查扣不等同于民事法中的没收,如果事后经查明举报理由有误或其他,查扣物品可返还。

 

  从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程中不难发现,战后德国的经济崛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功不可没。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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