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件是什么?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0/17 12:06:00

  原标题:技术信息是否已被公开使用左右案件走向——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件是什么?


  “我们一直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坚信法院会给我们主持正义。”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双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光辉及股东武利军在经历两次牢狱之灾后,近日终于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其无罪的二审判决书。


  至此,一场涉及5家鉴定机构6份鉴定意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遭遇指控


  据了解,武利军曾为无锡大山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大山公司)员工,2010年4月其提交辞职报告后,与蒋光辉合伙成立了双益公司。


  2012年3月,大山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武利军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其技术图纸的核心秘密,并用于双益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初查,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2年5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将蒋光辉与武利军抓获。


  2014年1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蒋光辉及武利军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蒋光辉及武利军辩称,该案涉及的两项技术信息不但已经在出版物中公开,还已经被公开使用,涉案的两项技术不构成商业秘密,而且双益公司生产的冷芯机与大山公司生产的冷芯机不同,故二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据了解,涉案两项技术分别为冷芯盒射芯机中的三乙胺尾部处理部件技术(下称三乙胺尾部技术)及转动臂带动模具工作台实现直线往复运动的机构技术(下称摇臂机构技术),大山公司于2004年从国外一家企业引进获得上述技术的使用权。


  针对涉案两项技术,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别委托上海A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B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均显示,大山公司的两项涉案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双益公司制造冷芯盒芯射机采用的相关技术与大山公司的冷芯盒制芯机中两项技术相同。


  为了证明涉案的两项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蒋光辉与武利军通过律师委托北京C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技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结果显示涉案两项技术已被使用公开,未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一波三折


  经审理,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光辉及武利军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及1年3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40万元及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蒋光辉及武利军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二人通过律师委托上海市D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技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结果显示涉案两项技术已被使用公开,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经审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据悉,在该案发回重审期间,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针对涉案两项技术委托江苏省E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结果显示大山公司的两项涉案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蒋光辉及武利军则通过律师再次委托上海市D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技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结果显示大山公司的两项涉案技术已使用公开,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16年12月,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光辉及武利军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将二人的刑期减少3个月。


  终审有果


  蒋光辉及武利军不服,继而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不能排除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已经被使用公开的合理怀疑,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继而认定蒋光辉、武利军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误。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蒋光辉及武利军无罪。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客观、科学、公正的技术鉴定意见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事技术鉴定近30年的戴敬辉表示,“该案中,确认涉案两项技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鉴定,涉及到5家鉴定机构、6份存在意见相悖的鉴定意见。”戴敬辉认为,该案程序的复杂和审理的艰难及存在意见相悖的鉴定意见,考验了主审法官的经验和智慧。“司法鉴定或技术鉴定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分析、得出公正结论的鉴定意见,能够为涉及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证据。”(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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